基本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1號
《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4日
辦法
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規範碳排放權管理活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
第三條本省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碳排放權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交易、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等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統計、物價、質監、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6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六條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確定。
第七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對、審查的法人機構,由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主管部門建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用於管理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變更、繳還、註銷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錄入,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從事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減排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權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認真聽取並採納企業對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見、建議,定期評估碳排放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條在碳排放約束性目標範圍內,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經濟成長和產業結構最佳化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並報省政府審定。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起草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通過註冊登記系統予以發放。
第十四條企業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於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
第十五條政府預留配額一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於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其中,用於價格發現的不超過政府預留配額的30%。
價格發現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競價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第十六條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企業因增減設施,合併、分立及產量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20%以上或者20萬噸二氧化碳以上的,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碳排放配額進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用於抵消企業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二)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組織邊界範圍外產生。
用於繳還時,抵消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10%,一噸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相當於一噸碳排放配額。
第十九條每年5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繳還與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相等數量的配額和(或者)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第二十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在註冊登記系統將企業繳還的配額、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未經交易的剩餘配額以及預留的剩餘配額予以註銷。
第二十一條每年7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企業配額繳還信息。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抵銷或者註銷有異議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複查,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章 碳排放權交易
第二十三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鼓勵探索創新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
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指定的交易機構通過公開競價等市場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十六條交易機構應當制定交易規則,明確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交易程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交易系統。交易參與方應當向交易機構提交申請,建立交易賬戶,遵守交易規則。
第二十八條交易參與方開展交易活動應當繳納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風險監管機制,避免交易價格異常波動和發生系統性市場風險。
第三十條禁止通過操縱供求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規則、標準、方法學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第四章 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
第三十二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監測計畫,明確監測方式、頻次、責任人等,並在每年9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門。
企業應當嚴格依據監測計畫實施監測。監測計畫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每年2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的碳排放量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碳排放年度報告進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核查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經營場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近3年從事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相關業務的工作經歷。
第三十七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採取抽查等方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十九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查結果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複查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複查結論。
第五章 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條省政府設立碳排放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碳減排企業申報國家、省節能減排相關項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為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搭建投融資平台,提供綠色金融服務,支持企業開展碳減排技術研發和創新,探索碳排放權抵押、質押等金融產品,實現銀企互利共贏。
第四十三條建立碳排放黑名單制度。主管部門將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納入本省相關信用記錄,通過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通報所屬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將碳減排及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五條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其申報的有關國家和省節能減排項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度碳排放配額市場均價,對差額部分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並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中予以雙倍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履行報告義務,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導致無法進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對其下一年度的配額按上一年度的配額減半核定。
第四十九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第三方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主管部門、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碳排放權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稱碳排放權是指在滿足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
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在指定交易機構,對依據碳排放權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進行的公開買賣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發現,是指主管部門在交易初始階段向市場投放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配額,形成初始交易價格,目的是為市場各方提供價格預期。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組織邊界,是指企業擁有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生產業務範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4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國際因素。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導致的氣溫增高、海平面上升、極端天氣等氣候事件,國際社會先後通過了最具廣泛性和權威性的國際法律檔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目的是“把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不產生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承擔絕對量減排義務的國家(主要已開發國家)必須承諾逐年控制碳排放量,如不能按期減排,則可以通過購買碳排放配額或者核證減排量的方式兌現承諾。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和發達地區都成立了碳交易所。其中,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TS)主導了全球碳交易市場,倫敦成為了碳定價中心。2012年,全球碳交易總額近1500億美元。據英國能源公司預測,到2020年全世界碳市場交易總額可達3.5萬億美元,大致與全球石油貿易總額相當。
(二)國內因素。2009年我國向國際社會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
至45%。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要在2015年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11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1年12月1日,國務院又發布了《關於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規定:“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根據形勢發展並結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制定相應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省內國素。作為全國老工業基地的湖北,經濟發展結構性矛盾突出,產業結構偏重,產業層次偏低,要素制約偏緊,節能減碳的形勢十分嚴峻。我省正處在工業化中期,既要完成工業化任務、做大總量,又要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實現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和低碳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如何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探索基於總量控制的碳排放權交易,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創新體制機制實現高效率、低成本完成節能減碳約束性指標,實現湖北“建成支點、走在前列”的重要措施。正如省政府領導在審議該《辦法》時所指出的那樣,我們就是要通過制度創新,建立倒逼機制,使我省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落到實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規定
(一)碳排放權的管理體制。由於我省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13〕9號)中明確管理體制是成立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具體承擔日常工作,成員單位包括經信、財政、國資、統計、質監等部門。為了保證工作方案的連續性,《辦法》根據方案對各部門職責的詳細分工,設定了省發改委是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履行相關職責的碳排放權管理體制。
(二)碳排放配額總量的設定。總量設定是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基礎性工作。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是根據本省經濟成長和產業結構最佳化等因素,在碳排放約束性目標範圍內設定的,分別由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三部分構成。新增預留配額主要是考慮到我省正處在工業化加速階段,調結構、轉方式、加快發展仍是第一要務,企業新上項目、新增產能及產量變化時,需要為企業預留發展空間。政府預留配額的作用主要是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用於價格發現的比例相當於碳市場總量的2%至3%。從碳市場規模來看,這一比例既可以在市場供給不足的時候滿足一定的市場需求,又不會對流通中的配額數量造成過大的衝擊。為了保證總量設定和配額分配方案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辦法》專門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三)配額分配的方法。《辦法》規定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主要是基於對碳排放權屬性的考慮。碳排放是民事主體與生俱來的權利,屬於“人身權”的範疇。然而,過度地行使該權利必然會對公共環境造成危害。因此,碳排放理應受到公權力的監督。碳排放的行政監督體現為對排放的配額化管理,配額範圍內的排放行為,屬於行使自身權利行為;超配額範圍排放的,則應當以經濟補償的方式獲得。通過購買獲得的碳排放權不再是人身權,而轉變為財產權。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屬於應當無償獲取的權利。因此,才設定對其實行無償分配。(四)交易主體的範圍。《辦法》規定交易主體包括納入配額管理的企業、自願參與交易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是參照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以參與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交易”的規定。其中,納入配額管理的企業是綜合年能耗6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全省約138家,均為我省的重點企業。(五)第三方核查機構的職責。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是碳排放權管理的關鍵環節。由於核查工作必須由專業技術機構來實施,《辦法》規定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查,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不增加企業負擔;二是核查屬於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三是第三方核查機構受主管部門委託,向主管部門負責。關於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方式,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 [2012]1668號)的規定,國家發改委對核證機構實行的是備案制管理。在參考了國家對核查機構備案管理的基礎上,《辦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從機構、專業人員和工作經歷三方面設定了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備案標準。
綜上,《辦法》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既考慮了湖北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現狀、產業結構特徵、經濟發展、科技保障水平,又考慮試點工作的特別需求,對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進行了規範化、法制化。《辦法》的體例設計,既考慮了傳統資源、環境立法體例設計的慣例,又對碳排放權交易流程進行了細緻研究,使其具有邏輯性、可執行性。另外,《辦法》還呼應了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環保制度設計,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政策之間形成配套性和一致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