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後,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國際上認為,雖然2002年荷蘭和世界銀行就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5年。
中國工廠和國際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從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中獲取巨額利潤。化工廠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性的氫氟烴氣體,可獲得碳排放信用。這種信用在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上可售得5美元至15美元。據業內估計,用於減少氫氟烴氣體排放的洗滌塔裝置安裝費用很低廉,一般工廠的安裝費用介於1000萬至3000萬美元之間。安裝此類裝置,可產生數以百萬計的碳排放信用,因為作為一種溫室氣體,氫氟烴氣體的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許多倍。氣候變化資本公司從中國氫氟烴氣體項目獲得了約萬核證減排量即碳排放信用,價值高達億美元。碳排放信用額度的最終買家是已開發國家政府,它們已同意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這種做法完全合法,但也讓工廠和企業得以通過碳排放信用交易獲取大量利潤。
由來
所謂碳排放權,是指能源消費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權和所需的碳排放權兩類。
比如某個用能單位,每年的碳排放限額為1萬噸,如果這個單位通過技術改造、減少污染排放,每年碳排放量為8千噸,那么多餘的2千噸,就可以通過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單位因為擴大生產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額不夠用,也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這樣,整個大區域的碳排放總量控制住了,又能鼓勵企業提高技術、節能減排。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權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
污染物排放的權利,將其通過排放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令環境資源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當時,戴爾斯給出了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套用的方案。隨後,在解決二氧化硫和
二氧化氮的減排問題中,也套用了排放權交易手段。
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因全球變暖簽訂了《京都議定書》,該條約規定了已開發國家的減排義務,同時提出了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是其中之一。
2005年,伴隨著《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國際商品,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
對沖基金、
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基於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及期權產品不斷湧現,國際碳排放權交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據世界銀行2009年公布的報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規模擴張至1263億美元。作為一個金融市場,碳市場正在吸引更多投資目光。
交易平台
根據交易對象劃分
國際碳市場可分為配額交易市場(Allowance-based trade)和項目交易市場(Project-based trade)兩大類。
1、配額交易市場
交易的對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通過初始分配給企業的配額。如《京都議定書》中的配額AAU、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使用的歐盟配額EUA。
2、項目交易市場
交易對象主要是通過實施項目削減
溫室氣體而獲得的減排憑證;如由清潔發展機制CDM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和由聯合履約機制JI產生的排放削減量ERU。其中,EUETS的配額現貨及其衍生品交易規模最大,2008年接近920億美元,占據全球交易總量3/5以上。
根據組織形式劃分
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碳交易開始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隨著交易的發展,場內交易平台逐漸建立。
截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了20多個碳交易平台,遍布歐洲、北美、南美和亞洲市場。歐洲的場內交易平台最多,主要有歐洲氣候交易所、Bluenext環境交易所等。
根據法律基礎劃分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定,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定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願碳交易市場。
施行意義
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定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
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
開發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裡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推行狀況
歐盟
在推動排放權交易方面,
歐盟走在世界前列。歐盟的EU-ETS交易系統,有一全套成熟的交易規則,制定了在歐盟地區適用的歐盟氣體排放交易方案,通過對特定領域的萬套裝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認定,允許減排補貼進入市場,從而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歐盟碳排放市場開始交易以來,交易量和成交金額穩步上升。
中國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交易。半年來,深圳碳市場運行穩定,深圳在運用市場機制實現低碳發展方面擔負起探路者的角色。
當前中國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將節能減排、推行低碳經濟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低碳排放為特徵的新興經濟成長點。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兩省五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將在2013年內全面啟動。擴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了新的產業機遇的產生,例如碳審計、碳排放權交易、碳管理、碳戰略規劃、碳金融等服務業將迅速發展。對於企業而言,碳排放權交易直接關係到企業的利潤與經營狀況。企業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權交易的利與弊,增強對各個參與環節的認識,進行專業人才儲備與經營戰略的調整,化“風險”為“機遇”。同時,碳資產是繼現金資產、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之後的第四類新型資產,將成為我國各類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成分。
隨著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擴大及日趨成熟,對擁有專業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新型人才的需求將快速增長。作為當前全國首個啟動的碳市場,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結合實際運行機制及經驗,推出低碳教育與培訓系列課程,旨在培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多層次高級人才,在保障我國低碳發展戰略實施的同時,切實幫助試點企業、投資者、市場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有志於投身於碳排放權交易產業的機構和個人抓住“碳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