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3月21日,銅陵市人民政府以銅政〔2014〕7號印發《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引導資金的支持和使用方式,債權投資管理,債轉股投資管理,貸款擔保管理,獎勵補助管理,建立監督檢查、績效管理機制,附則8章3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銅陵市人民政府
  • 文號:銅政〔2014〕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3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3月2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辦法的通知
銅政〔2014〕7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銅陵市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銅陵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銅陵市現代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銅陵市現代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以前涉及財政資金獎補的有關檔案一律廢止。
2014年3月21日

暫行辦法

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加速推進資源型城市轉型跨越發展,根據《中共銅陵市委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意見》(銅發〔2011〕11號),市政府設立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出台了《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銅政〔2011〕38號)。為突出財政專項資金資本化運作的要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1.5億元。
第三條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我市銅基新材料、節能環保、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現代物流、文化創意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適當兼顧其它符合國家和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培育微小(初創)企業,培植相對弱小產業龍頭企業,幫助骨幹企業規模擴張,促進產業規模化集聚和鏈條化發展。支持國家級產業發展平台建設,購買社會服務,獎勵對全市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企業等。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堅持“陽光”評審,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優質企業和項目獲得扶持,正確體現政府導向。
(二)突出重點,競爭擇優。優先支持以銅基新材料為首位產業的我市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採取競爭的方式好中選優,保障有限資金髮揮最佳引導效益。
(三)資本運作,引導放大。引入市場機制,重點採取債權(參股)投資、貸款擔保等資本化運作方式,充分發揮資金的槓桿作用和乘數效應,滾動使用引導資金。
(四)專款專用,強化監督。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的監管,建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確保資金規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條 積極引導銀行、信託、證券、風投、創投等金融企業,通過投貸聯動、項目對接、信託放款、理財資金投入、託管服務等多種方式,對我市重點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章 引導資金的支持和使用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債權(參股)投資。在以委託貸款方式實施債權投資的基礎上,選擇適宜對象實行債轉股。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複合增長率高的中小型企業,年度安排資金不少於8000萬元。
(二)貸款擔保。重點支持中小微型企業科技研發和項目建設融資,年度安排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
(三)獎勵補助。用於我市國家級產業發展平台建設補助、社會服務購買以及獎勵新增省新興產業口徑企業和突出貢獻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年度安排資金2000萬元左右。
第七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和納稅地在我市範圍內。
(二)企業技術和管理團隊穩定、素質較高。
(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先進的技術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四)企業管理和運作規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符合申報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體條件。
第八條 引導資金的申報及實施程式:
債權(參股)投資2013年12月份、2014年6月份組織兩次申報,貸款擔保和購買社會服務按需隨時申報,獎勵補助於2014年3月份組織一次申報。其中,貸款擔保執行機構的選擇及資金注入額度,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議確定後,由市財政一次性劃撥給貸款擔保公司作為擔保資本金,企業直接向指定貸款擔保公司申報,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確認後辦理相關手續。債權(參股)投資和獎勵補助實施程式如下:
(一)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確定支持重點,發布申報指南,明確支持範圍和具體要求,由各縣、區(開發區)組織企業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二)審查: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負責債權(參股)投資申報材料的初審,組織專業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盡職調查,出具報告並提出明確的投資意見。初審時間不超過2個月。
初審結束後1個月內,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內外企業管理、投資管理、財務管理等有關專家,對以上兩類支持方式的初步審查結果,按照產業政策、市場前景、技術水平、經營能力、經濟社會效益等五個方面進行評審打分,評審結果報市政府審查。
(三)公示:集中審查完成後,通過審查的項目和企業名單在網上進行為期不少於7天的公示。
(四)決策:公示結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擬支持企業名單、支持方式及資金額度,上報市政府審議確定。
(五)實施:市政府審議通過後1個月內,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引導資金支持計畫,市財政局據此劃撥資金至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和獲得獎勵補助的企業,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以此為資本金,按資金計畫與相關企業簽訂投資協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債權投資管理
第九條 債權投資採取委託貸款方式。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等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招標的方式選擇擬委託對象,經考察研究後上報市政府,確定委託貸款銀行。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與被委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定,鼓勵引導銀行按一定比例配套貸款。
第十條 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在被委託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市財政按資金計畫將資金一次撥入專戶,由銀行與相關企業按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一條 對單個企業(項目)的投入強度,由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對單個企業債權投資不超過2000萬元,時間不超過3年,債權收益率不超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歸還的債權本金由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作為資本金繼續管理,債權淨收益先上交市財政局,原則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滾動使用。
第十二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掌握資金使用情況、企業經營狀況,有效控制貸款風險。實際發生的債權淨損失,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請市政府同意,從本專項資金中核銷。
第四章 債轉股投資管理
第十三條 債權投資期間,根據企業經營需要,經考察評審符合條件的,可將債權投資轉為股權投資,原則上參股比例不超過其總股本的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對確定債轉股企業,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要積極引入有關風險投資機構參股投資。
第十四條 債轉股企業條件:(一)有上市意願,有股份制改造計畫;(二)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增長20%以上,累計淨利潤達到500萬元以上、繳納稅收1000萬元以上;(三)資產負債率低於70%;(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列入上市後備企業名單、進入上市準備階段的企業優先。
第十五條 參股價格的確定:價格=(企業淨資產/股份)×係數,係數大小由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在綜合考慮盈利預期、財務經營狀況等有關因素評估的基礎上與企業商定。
第十六條 原則上,參股投資期限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參股股權退出方式由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與企業協商並報市政府研究確定。其中,採取企業回購方式退出的,參股投資淨收益的60%獎勵企業;採取股份上市、股權轉讓等發生溢價方式退出的,參股投資淨收益的20%獎勵企業。退出的股本金由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作為資本金繼續管理,股權收益先上交市財政局,原則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滾動使用。本參股投資不納入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作為債轉股投資的執行機構,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實行企業化運作,負責制定債轉股投資具體管理辦法、投入資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事務,但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企業定期及遇重大決策時,向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應密切關注債轉股企業發展,給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幫助,定期諮詢了解企業重大經營活動情況。在企業違法、違規及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依法履行股東權利,有權提出召開臨時董事會,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貸款擔保管理
第十九條 指定貸款擔保公司按照投資計畫,向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年擔保費率不高於1.5%。被擔保企業如期返還貸款後,擔保資本金由擔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滾動使用。
第二十條 指定擔保公司在為有關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同時,積極利用本專項資金擔保收益部分,為貸款企業提供接續貸款(資金)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作為貸款擔保的執行機構,指定擔保公司負責制定貸款擔保管理辦法、擔保貸款使用的監督事宜,建立嚴密的擔保評估制度,嚴格執行科學的決策程式,採用先進的項目評價系統,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二十二條 指定擔保公司應積極採取反擔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業以其合法的財產(包括股權)抵押或質押,提供反擔保。同時,應主動創新擔保方式,對信譽好、效益高但抵押額不足的企業,在實施信用審查的基礎上,提供一定額度的信用擔保。
第二十三條 指定擔保公司要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跟蹤,完善對申保企業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在擔保企業違法、違規及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獎勵補助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當年我市國家級產業發展平台建設項目予以總投資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產業升級調整和資源型城市轉型做出突出貢獻的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原則上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本條款涉及的獎勵補助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審查意見,經專家組評審後報市政府審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購買社會服務,主要包括有關規劃編制、專家諮詢、項目論證評審和企業經營管理診斷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新增納入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統計口徑的企業,一次性獎勵8萬元,由市發改委、市統計局負責審查。
第七章 建立監督檢查、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定期協調製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跟蹤了解獲得支持的項目建設和企業運營狀況,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和有關擔保公司於2015年4月份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項目建設、企業運營和資金使用情況,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上年度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市政府。評估結果作為對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有關擔保公司等執行機構的年度考核內容。績效評估結果差的企業下一年度不得申請所有財政專項支持。
第二十九條 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市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引導資金,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當年內,本獎勵補助政策若與市內其它支持企業發展的獎勵補助政策重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複享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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