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2011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19號印發《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選擇的範圍和條件、項目申報和評審、項目扶持方式和額度、資金的撥付與項目管理、附則6章23條,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1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3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1年3月3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選擇的範圍和條件,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第四章 項目扶持方式和額度,第五章 資金的撥付與項目管理,第六章 附 則,附屬檔案,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1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部署,省政府設立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2010—2015年,省財政每年安排5億元用於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資金。根據“資金跟著項目走”的方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點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關於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重點和有關要求。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應堅持以下原則:
1.集中財力辦大事。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核心重點項目,培育若干個引領全省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支柱產業。
2.競爭擇優。採取競爭性扶持方式,“多中選好、好中選優”,不搞平衡,確保支持的項目真正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要求。
3.省市聯手。充分發揮市政府在項目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和企業的主體作用,共同努力,共同推進。
4.引導放大。充分發揮專項資金槓桿作用和乘數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帶動產業發展。
第五條 部門職責。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領導下,充分發揮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和部門的協同配合作用。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組織、協調、督查、調度和推進工作,牽頭項目評審和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規劃編制,參與項目管理和監督。省科技廳負責圍繞八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共性關鍵性技術組織重大科技攻關,推進成果轉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在與民企對接工作中突出戰略性新興產業。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審核下達專項資金。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優先實行土地點供。省環保廳負責項目的環評把關。省國資委負責在省屬企業結構調整最佳化以及與央企對接工作中突出戰略性新興產業。各相關部門都要從政策、資金、市場等方面積極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並根據職責和產業類別參加項目評選。

第二章 項目選擇的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覆蓋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公共安全8大產業,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每年支持項目數不超過20個。
第七條 項目遴選標準:
1.關鍵技術水平全國領先,產品市場前景廣闊。
2.屬於產業鏈核心或關鍵環節的重大項目,帶動能力強,配套項目多,對推動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
3.投資規模。引進或新建的重點項目投資規模不低於5億元;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投資規模不低於1億元。
4.已開工或具備當年開工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環評、生產安全、土地規劃等要求,項目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已落實。
5.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
第八條 項目承擔企業的條件:
1.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能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機制靈活。
2.技術團隊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領軍人才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3.企業經濟實力雄厚,近3年利潤滿足項目籌資和融資需要;有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籌集的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新設立企業註冊資金已到位,滿足項目自籌資金要求。
第九條 對項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
1.必須是市政府或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的重點項目,市政府,江南、江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在土地供應、建設條件、優惠政策等方面給予了支持。
2.資金投入上,市政府或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按不低於1∶1配套,同步到位。對承諾配套投入的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支持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十條 動態管理項目庫。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庫,根據各市或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排序上報的項目及時進行動態更新。按照屬地原則,在皖央企、省屬企業由所在地組織上報。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每年4月,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省監察廳派員對評審全過程監督。
1.項目初選。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庫的項目進行初步篩選,提出參評項目名單。參評項目數原則上為計畫安排項目數的3倍左右。
2.成立聯合評審小組。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成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能源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和相關領域技術、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不少於11人的項目聯合評審小組。
3.公開評審。聯合評審小組通過聽取項目介紹、公開質疑答辯等方式,現場打分。根據得分高低,按差額確定實地考察的項目名單。
4.實地考察。聯合評審小組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公示。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聯合評審小組的意見和實地考察情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在網上進行為期不少於7天的公示。
第十三條 省領導小組審定。公示結束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提出擬支持項目安排意見及引導資金支持方式、額度和進度的建議,報經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章 項目扶持方式和額度

第十四條 對支持的項目,採用貸款貼息、補助投資、參股投資等方式安排專項資金進行支持。
第十五條 支持額度。
投資補助類項目,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大體上每個項目在1000萬元—5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項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議,可連續支持。
貸款貼息類項目,依據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按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2年全額貼息計算,確定貼息額。
參股投資類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或由省領導小組指定出資人代表,原則上在項目建成投入運營或上市後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不影響省內其他各類資金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獲得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繼續申請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資金支持。

第五章 資金的撥付與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下達批覆意見。根據省領導小組審定意見,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於5月份聯合批覆項目申請報告並下達投資計畫。
第十八條 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根據批覆的投資計畫,每年5月底前將省補助資金下達至相關市,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財政部門。地方財政部門接到省補助資金後連同本地區安排該項目的資金一併管理,並按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協定管理。項目申請報告獲得批覆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簽訂項目實施協定,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協定,督促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目標的重大變更及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提出項目調整的申請報告,由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項目調整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提出辦理意見報省領導小組審定。調整的項目,視情調整支持資金;終止的項目,支持資金全額收回省財政,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繼續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驗收申請。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諮詢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跟蹤問效。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項目進度及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市場前景分析、效益分析、產業鏈環節分析、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專項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相關材料:
1.項目核准或備案的檔案;
2.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
3.環保、節能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和節能評價的審批意見;
4.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金融機構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和貸款承諾;
6.特定行業的準入許可檔案;
7.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8.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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