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索 引 號: | 11330700002592599F/2011-1431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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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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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華市區城市道路安全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金政辦發〔2019〕27號檔案已修改第八條)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切實推進“精品城市”和宜居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號燈設定與安裝規範》等規定,結合金華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二環路及以內的主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城市道路範圍內的道路交通信號設施、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分隔帶、護欄、道口標柱等。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便民、完整美觀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按區域劃分分別由以下部門單位負責實施:
(一)江北區域一環路以內主幹道由市建設局負責;
(二)江北區域一環路至二環路之間的主幹道由市建設局和婺城區政府負責;
(三)江南區域二環路以內主幹道由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四)金東區區域一環路以內主幹道由市建設局和金東區政府負責;
(五)金東區區域一環路至二環路之間的主幹道由金東區政府負責;
(六)一環路分別由市建設局、金東區政府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七)二環路分別由市建設局、婺城區政府、金東區政府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本條規定的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維護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
第六條 市區道路與國、省道公路交叉口上的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按道路性質和區域分別由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行政執法局、金華電業局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條 道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時,交通安全設施要與道路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標準、規範統一、科學合理、齊全醒目。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參與交通標誌標線設計施工圖的審查及竣工驗收。
第九條 各責任單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維護、修殘補缺等工作制度,切實加強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十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護欄、道口標柱應保持清晰、完好。維護單位對損壞的交通標誌、護欄、道口標柱應及時修復,在修復前應設定臨時交通標誌;對磨損的交通標線應及時漆劃。
第十一條 交通信號燈出現故障、損壞的,應及時修復。在修復期間應採取臨時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與暢通。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定多種監視系統的,外觀、材質要統一,並儘量合桿設計安裝。
第十三條 行道樹、綠化帶與交通安全設施應保持安全距離,各責任單位要定期檢查,對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綠化應及時進行修剪、移栽。
第十四條 金華電業局應配合做好交通信號設施電源接入工作。
第四章 保障和考核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費用應納入道路建設概算。
第十六條 交通安全設施日常維護費用和交通信號設施用電費用,按管理責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市城管辦負責牽頭制定市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未經管理部門批准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廣告牌、宣傳欄、路標、路牌、指路標誌或張貼、懸掛宣傳標語、標識、旗幟等;
(二)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使用可能與交通安全設施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設定其他產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體;
(四)在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被或其他雜物;
(五)其他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交通安全設施;
(二)破壞、移動交通隔離帶、護欄;
(三)破壞交通信號燈或塗抹交通標誌、標線;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設施附屬的地下管線;
(五)其他破壞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破壞道路交通信號設施或因交通事故損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按原物重置價賠償損失,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視其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