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通知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通知的通知》是1997年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通知》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1997〕53號
渝府發〔1997〕53號
萬縣、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區行政公署,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4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重慶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及派出機構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
二、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機構設定,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及全市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正副局長和相當職務的幹部,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管理,按規定徵求當地意見後任免。
四、調進調出地稅系統的人員,在編制限額內,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五、全市地稅系統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統一管理,保證地稅機構的正常運轉。
六、地方稅務機構(包括稅務所)要單獨設立,不得與財政機構合併,已經合併的要分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精神,地稅所原則上按經濟區劃設定。稅務所設立後,根據工作需要,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可以在鄉鎮設立徵收組。
七、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及所轄區(市)縣地稅系統待行政管理體制明確後再具體實施。在此期間,其所屬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正副局長的任免,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調進地稅系統的人員,需報經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同意。
八、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地方稅務機構的領導,重視地方稅務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強化地方稅務機關的獨立執法地位。各級地稅部門要依法治稅,公正執法,為區域經濟發展服務。
九、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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