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的通知是一項由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2-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2-14
【生效日期】1996-0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吉政辦發〔1996〕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公廳、各直屬機構:
為了調動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建立與分稅制財政體制相適應的地方稅收征管體系,加強市縣和鄉鎮財政建設,更好地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省政府決定,從1996年3月1日起,改變地方稅務機構由省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實行各級政府和省雙重領導,以各級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機構管理問題
(一)地稅機構領導體制改變後,編制繼續由省統一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增編,不得超編進入。機構、幹部、人員和經費等主要由當地政府負責和管理。市轄區的地稅分局繼續由市局直接管理,縣(市)城內直屬徵收分局繼續保留。
(二)市(州)、縣(市)地稅機構局級領導幹部由當地主管,上一級地稅部門協管。班子成員調整時,必須徵得協管方同意,鑒於地稅機構組建的時間不長,為避免體制改變對工作帶來不利影響,保持機構和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在兩年內,市(州)、縣(市)局級領導班子原則上不要調整。
二、關於鄉鎮財稅機構設定問題
(一)原鄉鎮財政所一律改為財稅所,與鄉鎮財稅辦公室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即財稅辦公室和財稅所。
(二)縣(市)城以外的原來按經濟區劃在中心鄉鎮設立的地稅分局(所)併入財稅所;有的可保留一部分人員,成立縣(市)級的地稅稽查分支機構。
(三)財稅所長兼財稅辦公室副主任;財稅所人員除列入財稅辦公室行政編制外,其餘人員為財稅所行政或事業編制。
(四)鄉鎮財稅所人員由鄉鎮政府和縣(市)級財政、地稅部門共同管理,以鄉鎮為主;所長及人員調整由鄉鎮商縣(市)財政、地稅部門確定。
(五)財稅所人員編制和經費仍按原渠道管理。財稅所人員待遇一律按稅務人員標準執行。
三、關於地方稅務機構調整後的經費問題
(一)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調整後,除著裝和省局統一製作的票證經費仍由省地稅局統一管理外,其餘正常經費以1995年為基數,由省財政劃轉給各級財政。今後由於人員增加和開支標準提高等增加的經費支出,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
(二)“九五”期間,省財政每年視財力情況,仍安排一定數量的稅務事業補助費,由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共同管理,主要用於地方稅務系統基本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四、關於堅持以法治稅和統一稅政問題
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調整後,各地必須堅持按稅法辦事,不能自定政策隨意減免稅;在稅政管理上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各級財政和地稅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嚴肅處理。各地要嚴格按收入級次組織稅收入庫,如發現將省級收入繳入當地金庫的,要給予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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