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稅徵收管理的通知》是一部重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1月19日發布,1996年0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4號
  • 發布日期:1996-01-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6-02-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4號
【發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重府發(1996)4號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促進農牧業發展,公平稅負,票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屠宰稅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屠宰稅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收購或屠宰和豬、牛、羊、馬、驢、騾、駱駝(以下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屠 宰稅的徵收管理工作;並負責屠宰稅的定額票據、應稅牲畜經營憑證的印發教室虹作。
三、收購應稅牲畜,對生豬、牛、羊屠宰稅實行定額徵收。標準定為:生豬屠宰稅率為3%。應納稅額按應稅牲畜實際重量和當地收購價格從價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牲畜重×收購價格×稅率
對居民戶宰殺自家自食的減按生豬每頭征屠宰稅4元,牛每頭征屠宰稅6元,羊每隻只征屠宰稅1元。其它應稅牲按每頭徵收屠宰稅6元。
四、收購部門收購應稅未稅牲畜,由收購部門按本通知第三條所定標準代扣代繳屠宰稅。
五、除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外,凡從事經營、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稅務登記,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納稅資料。收購應稅牲畜應當使用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制發的應稅牲畜經營憑證。納稅義務人在收購時應向收購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持完稅憑證起運、宰殺應稅牲畜。
六、屠宰稅可實行委託代征,代征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地方稅務機關提取代徵稅款的5%向代征單位或個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七、凡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免徵屠宰稅:
(一)少數民族在其宗教節日宰殺應稅牲畜,免稅;
(二)敬老院、孤兒院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三)部隊及按部隊供給標準供應的單位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四)科研、教學實驗需要宰殺的應稅牲畜,免稅;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減稅,免稅。
八、屠宰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包括對收購應稅牲畜偷漏屠宰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通知執行。
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偷漏屠宰稅的,由徵收機關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的罰款。
九、本通知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從1996年2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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