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稅徵收管理的通知》是一部重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1月19日發布,1996年0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屠宰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4號
- 發布日期:1996-01-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6-02-01
簡介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4號
【發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為促進農牧業發展,公平稅負,票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屠宰稅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屠宰稅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牲畜重×收購價格×稅率
對居民戶宰殺自家自食的減按生豬每頭征屠宰稅4元,牛每頭征屠宰稅6元,羊每隻只征屠宰稅1元。其它應稅牲按每頭徵收屠宰稅6元。
地方稅務機關提取代徵稅款的5%向代征單位或個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一)少數民族在其宗教節日宰殺應稅牲畜,免稅;
(二)敬老院、孤兒院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三)部隊及按部隊供給標準供應的單位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免稅;
(四)科研、教學實驗需要宰殺的應稅牲畜,免稅;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減稅,免稅。
宰殺自養自食應稅牲畜偷漏屠宰稅的,由徵收機關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