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齊齊哈爾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6.04.18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齊齊哈爾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18
- 實施時間:1996.01.0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齊齊哈爾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畜牧、公安、工商、財政及鄉政府、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應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屠宰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齊齊哈爾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屠宰稅的徵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屠宰豬、馬、騾、驢、牛、羊等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
單位和個人飼養前款所列牲畜自行屠宰或者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屠宰的,飼養單位和飼養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按照下列應稅牲畜的種類定額徵收:
(一)牛每頭15元;
(二)豬、馬、騾、驢每頭(匹)10元;
(三)羊每隻3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牲畜免交屠宰稅。
(一)少數民族在古爾邦、爾代、聖祭三大節日期間自養自食的牲畜;
(二)部隊、學校的集體一伙食單位自養自食的牲畜;
(三)科研、教學用畜;
(四)因疫病需撲殺的牲畜(須持有防疫部門的證明);
(五)省地方稅務局規定免稅的牲畜。
第五條 銷售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牲畜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種畜、使役(豬、羊除外)的,憑買方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證明,不繳納屠宰稅。
銷售仔畜不繳納屠宰稅。
第六條 屠宰稅徵收管理工作,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
對城鄉養殖場、個人飼養戶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食堂招待所等銷售、屠宰的應稅牲畜,地方稅務機關可實行劃片按塊委託街委、鄉村(屯)代征代繳,並由同級財政按代征額的5%支付給代征單位手續費。
代征單位要按稅收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按期解繳稅款,履行代征人的職責。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應對應稅牲畜的存欄數實行源泉控制、登記造冊、增減申報、憑稅票註銷、定期查驗、不申報繳稅重罰的辦法。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屠宰應稅牲畜的,應在屠宰或銷售後三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申報並按規定繳稅。單位和個人應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申報飼養的應稅牲畜的增減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應定期進行檢查,掌握應稅牲畜變化情況。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必須依法徵收屠宰稅,不準違規按戶攤派或擅自減免。
第十條 屠宰稅不得重複徵收。城鄉屠宰點,不再徵收屠宰稅。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