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屠宰稅徵收標準請示的通知》是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3月13日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屠宰稅徵收標準請示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6年3月13日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6〕10號
- 適用地區:湖南省
(1996年3月13日湘政發〔1996〕10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屠宰稅徵收標準的請示》,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關於調整屠宰稅徵收標準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於稅制改革的精神,為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稅制,堵塞稅收漏洞,增加財政收入,現將屠宰稅徵收的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適當調高和統一屠宰稅徵收標準。具體標準為:(一)牲豬宰殺環節由每頭6元,收購環節由每頭9元,均調整為每頭12元,其中乳豬(只收宰殺環節或收購環節)每頭3元;(二)牛、馬、騾、驢宰殺環節由每頭6元,收購環節由每頭20元,均調整為每頭20元,其中小牛(只收宰殺環節或收購環節)每頭14元;(三)羊宰殺環節由每隻1元,收購環節由每隻4元,均調整為每隻10元。
二、調整屠宰稅徵收標準的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執行。
三、單位和個人收購的應稅牲畜,其收購環節應繳的屠宰稅,仍由單位和個人在收購時繳納,也可採用源泉控管辦法,由飼養戶代扣代繳。
屠宰稅實行委託鄉村或其他有關部門代征,代征手續費仍按省人民政府〔1993〕第22號令執行。
四、屠宰稅徵收標準調整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屠宰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稅收政策,嚴禁按人或田畝攤派屠宰稅。地方稅務部門要按照源泉控管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與財政、工商、畜牧檢疫部門的相互配合,進一步做好屠宰稅“事前稅源普查,事中徵收入庫,事後檢查建制”等工作,使屠宰稅徵收管理走上規範化軌道。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有關部門執行。
省地方稅務局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