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

《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在1994.06.1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6.10
  • 實施時間:1994.07.0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屠宰稅徵收管理,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屠宰生豬、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實行按頭定額徵收。豬每頭四元,羊每隻一元,牛每頭六元。稅額的調整,由北京市稅務局確定。
第四條 屠宰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屠宰應稅牲畜的當日。
第五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六條 屠宰稅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也可委託有關單位代征,稅務機關按代徵稅款金額5%付給手續費。
第七條 下列項目免徵屠宰稅:
(一)單位和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菜羊、菜牛;
(二)少數民族在宗教節日宰殺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執行的屠宰稅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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