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等四件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3.11.26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等四件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1.26
- 實施時間:2003.11.26
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為了適應我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需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經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江西省屠宰稅徵收辦法》、《江西省農民負擔管理實施細則》、《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規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4件)
序號 規章名稱 文號 廢止理由
1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計、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政府令第5號 水費的性質和收費標準已經發生了改變,國家計委已下文明確:水費由原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經營性收費,水費標準由供水成本加微利組成。經省政府同意,今後水利工程水費的徵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暫行管理辦法》(贛計收費字[2002]346號)的規定執行。
2 《江西省農民負擔管理實施細則》 省政府令第26號 主要內容與農村稅費改革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今後農民負擔管理按農村稅 費改革政策執行。
3 《江西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省政府令第41號 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屠宰稅已被取消。
4 《江西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77號 與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與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相牴觸。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按該條例執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