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自治區政府令第35號)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37號
【發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1994-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1994年5月4日桂政發〔1994〕37號)
一、為了加強屠宰稅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國發[1994]7號)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凡在我區境內屠宰豬、牛、馬、騾、驢、羊等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依照本暫行規定繳納屠宰稅。
三、屠宰稅按頭定額徵稅。豬每頭8元;牛、馬、騾、驢每頭10元;羊每頭1元。
四、屠宰牲畜屬下列情況的,免徵屠宰稅:
(一)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宰殺自食的牲畜;
(二)防疫單位宰殺供防疫科研的牲畜;
(三)衛生防疫機關檢驗確認有礙衛生、不準出售的牲畜;
(四)對信仰伊斯蘭教的爾代、古爾邦、呈祭三大節日所宰殺自食的牛、羊;
(五)因自然災害遭受疫病、傷、殘、死而宰殺的牲畜。
少數民族重大節日宰殺自食牲畜的征、免稅,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五、凡宰殺免稅牲畜,必須在宰殺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六、一、二類稅收照顧區以及49個重點扶貧縣、中越邊境地區的農民宰殺牲畜,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七、屠宰稅的納稅期限:
(一)經營單位繳納屠宰稅的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二)個體屠商於宰殺牲畜的當天繳納屠宰稅;
(三)其他單位和個人於宰殺牲畜的當天繳納屠宰稅;距稅務機關較遠的邊遠山村農民於宰殺牲畜後三日內繳納屠宰稅。
八、屠宰稅由宰殺牲畜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距稅務機關較遠的地方,可委託鄉村幹部或者其他代征員代征。代征手續費按其徵收稅款的10%提取。
九、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十、本暫行規定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區過去有關屠宰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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