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22號
【發布日期】1992-02-23
【生效日期】1992-02-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桂政發〔1992〕22號1992年2月23日)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及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應稅農、林、牧、水產品稅收的徵收管理。
為與國營集體收購單位在收購環節納稅一致,對其他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者收購茶葉、菸葉、貴重食品、銀耳、黑木耳、水產品、毛絨、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食用生豬、菜牛、菜羊等農、林、牧、水產品(以下簡稱應稅農產品),除向國營農、牧、漁場收購的仍由生產單位納稅外,向其他生產單位和個人收購的,均由收購者按期或按批(次)依照實際收購金額向收購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產品稅。
生產者在當地出售自產應稅農產品給消費者,由生產者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運銷售自產應稅農產品的,起運時,應先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產品稅,並辦理外運有關手續。
凡在我區範圍內運銷應稅農產品,一律憑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外銷證或有效發票運銷。
各地稅務機關有權對在我區運銷的應稅農產品進行稅務檢查。凡無票(證)運銷或票(證)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補稅,並可視情節依法處以罰款。
二、關於販運大宗土特產(商)品營業稅的徵收管理。
為保證國家稅收,對販運當地大宗土特產(商)品到外地銷售的,除有證明的國營企業、供銷社外,其他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應在產(商)品起運時向當地的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營業稅保證金。已交保證金的納稅人,應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結算手續。在銷地已納稅款的,可證稅票退還保證金。逾期不辦理結算手續的,一律以保證金抵交稅款入庫。
當地大宗土特產(商)品的品種,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公布,並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三、關於集貿市場稅收的徵收管理。
凡進入集貿市場經營的無證經營者和有證流動商販以及在市場出售自產應稅產品的納稅人,進入市場時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由稅務機關按日(次)核定其應納稅款,先行納稅。
四、關於集體、個體建築安裝業務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為適應集體、個體建築安裝業務營業稅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繳納的情況,對我區集體、個體建築安裝業務應納的所得稅,一律改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定率徵收。所得稅負擔率由各市、縣稅務局根據當地建築安裝業務營利水平確定。在經營地已繳納所得稅的,建築安裝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再結算徵收企業外出經營所得稅。
五、關於個人承包經營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徵收管理。
對個人承包經營,凡無法準確核算其收入的,由取得承包收入地的稅務機關核定負擔率計征其個人收入調節稅。
六、關於代購代銷的稅收的徵收管理。
一切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或接受辦理代購代銷業務,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按代購代銷徵稅,缺乏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的,一律按自營徵稅。
1、必須事先簽訂正式書面契約或協定,並將契約或協定書副本報雙方主管稅務機關;
2、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3、按實購實銷額結算;
4、按正式書面契約或協定中明確的貨款以及手續費結算辦法結算。
七、對農林特產稅的徵收管理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