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範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為了貫徹落實這項政策,現將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案全文轉發,並就我市貫徹執行這一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1998]14號
渝府發[1998]14號
萬縣、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區行政公署、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範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為了貫徹落實這項政策,現將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案全文轉發,並就我市貫徹執行這一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此次國家新出台的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是在黨的十五大以後,國家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所採取的重大舉措。是我市繼三峽庫區進口自用物資稅收返還優惠政策之後,可以享受的又一優惠政策。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掌握這項政策,並及時傳達到本地區、本部門所屬企業,以保證在全市範圍內貫徹好這項政策。
二、鑒於我市進口設備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可適用國家統一的進口稅收免徵和三峽庫區自用進口物資稅收先征後返兩項政策。為了充分使用好這兩項政策,凡符合進口設備稅收免徵政策規定的內外資項目,適用國家統一進口稅收免徵政策,不能適用國家統一進口稅收免徵政策,但符合三峽庫區自用進口物資稅收返還政策的項目,適用先征後返政策。
三、我市進口設備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許可權、程式仍按國家及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即限額以上項目,由我市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分別由市計委、市經委或市外經貿委審批;市委渝委[1997]1號檔案規定下放的審批許可權不變,報市計委、經委按原審批範圍確認。
四、我市可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的內外資限額以下項目的確認書分別由市計委、市經委或市外經貿委出具。其中,上述審批許可權規定的市計委、市經委或市外經貿委審批的項目分別由市計委、市經委或市外經貿委直接出具;各部門、各區(市)縣、兩個國家級開發區許可權範圍內審批的項目,審批單位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批檔案一式二份,按市分工分別送市計委、市經委或市外經貿委審核後出具辦理確認書手續。並將項目確認書隨項目可行性報告及時上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
屬國家管理的限額以上項目確認書,由市計委、市經委或市外經貿委隨上報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申請出具。
五、對於符合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案規定可免徵稅收的結轉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各部門、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清理,清理後分別上報市計委或市經委備案,同時督促項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抓緊辦理免稅手續。
六、對適用三峽庫區自用物資進口稅收返還政策的項目,仍按市計委、市財政局、市移民局、重慶海關《關於抓緊開展重慶三峽庫區自用物資進口稅收返還工作的通知》(重計委外[1997]813號文)規定執行。
七、項目審批及確認書的出具,國家和市如有執行國發[1997]37號檔案的新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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