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定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等稅收優惠限額標準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定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等稅收優惠限額標準的通知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定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等稅收優惠限額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4〕63號
  • 印發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20日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渝府辦發〔2014〕6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支持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和《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對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人員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出台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允許地方在國家規定限額標準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為激發創業就業活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等稅收優惠限額標準通知如下:

主要內容

一、按照財稅〔2014〕39號檔案規定,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限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二、按照財稅〔2014〕42號檔案規定,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在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對自主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在3年內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
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