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是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而制定的法規。

2014年4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4月29日起實施。

2018年12月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通知,部署進一步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明確吸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為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17年印發了《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布機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
  • 發布日期:2014年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4月29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發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發布文號】財稅[2014]39號
【發布日期】2014-04-29
【生效日期】2014-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998年以來,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給予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特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了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對於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政策於201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根據當前巨觀經濟形勢和就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六、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反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內容解讀

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文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發文日期: 2017-06-29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精神,現就具體操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請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7〕49號檔案的規定,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7〕49號檔案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上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稅收減免備案
納稅人在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納稅申報時,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失業人員稅收政策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可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3.《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屬檔案)。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按照財稅〔2017〕49號檔案的規定,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範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
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契約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稅收減免備案
1.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在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三、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並記錄在案。
(二)《就業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創業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創業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製,統一編號備案,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備案。
(四)縣以上稅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部門要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就業信息平台,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民政部門查詢《就業創業證》信息。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就業創業證》信息(包括發放信息和內容更新信息)按規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備案時,在《就業創業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創業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並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樣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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