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加強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目的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對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為加強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目的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對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 發布部門:國家計畫委員會、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計規劃(1998)250號
  • 生效日期:1998-2-25

  
通知的具體內容:
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計經委)、經貿委(經委)、外經貿委(廳、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國家試點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精神,現就有關具體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各有關單位都要按照“簡化操作環節,精簡審批程式,加快審批速度”的原則做好進口設備免稅工作,嚴格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外商投資項目要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金融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他項目(包括利用國外商業貸款項目)一律執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三、對國內投資項目,國務院授權的有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嚴格按《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進行審批。對屬於國內投資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由項目審批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中明確,同時,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樣本格式見附屬檔案一)。海關依據項目確認書,並對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四、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授權的有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嚴格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審批,對屬於外商投資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由項目審批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中明確,同時,附項目確認書。海關依據項目確認書和外經貿部門批准設立企業的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按照審批許可權需上報國務院審批的進口設備免稅項目,在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提出進口設備免稅建議。國務院批准後,有關部門在印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同時,加附項目確認書。
、從1998年1月1日起到本通知下發之日止,已按照現行規定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項目,凡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投資項目,須按本通知的規定,由項目審批單位補開項目確認書。
、限額以上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的劃分,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出具項目確認書。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經貿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外商投資企業限額以上增資項目,仍按原審批程式審批並出具項目確認書。限額以上項目的項目確認書一式兩份,一份送報送單位,一份抄送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轉發至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
、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確認書,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等的項目審批單位出具,不得層層下放。限額以下外商投資的獨資項目、增資項目,仍按原審批程式審批並出具項目確認書。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必須由母公司出具項目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確認書一式三份,一份送報送項目的單位,一份抄送海關(地方出具的項目確認書,抄送項目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出具的抄送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轉發至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一份報備。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確認書使用審批單位公章,但須事先將審批單位的公章式樣送海關備案(地方送審經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送海關總署)。
、對結轉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4月1日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審核列入通過審核備案清單的項目可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
(二)對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策貸款項目,其尚未完成的設備進口在1998年1月1日以後還需進口的,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此類項目的進口設備,可按國務院37號文規定,憑原批准檔案到海關辦理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三)對1996年4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批准實行減半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基本建設項目,其1998年1月1日以後仍需進口的設備,可按國務院37號文規定,憑原批准檔案到海關辦理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十、結轉項目憑原批准檔案辦理免稅手續,“原批准檔案”是指:
(一)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憑按國家現行規定程式辦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或等同的檔案以及按署稅〔1992〕1749號檔案及稅征二〔1992〕406號文有關規定辦理的貸款證明書。
(二)技術改造項目憑按國家現行規定程式辦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或等同的檔案以及按署稅〔1996〕236號文規定辦理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已辦結海關減半徵稅手續並換領免稅證明的項目除外)。
(三)國內基本建設項目憑按國家現行規定程式辦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或等同的檔案。
十一、項目確認書有關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項目統一編號”和“項目性質”按海關總署署稅〔1997〕1062號文附屬檔案七的規定填寫。其中,“項目統一編號”中的項目主管(直屬)海關關別、代碼及管轄範圍詳見附屬檔案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碼,暫由海關總署在接到項目確認書後統一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項目確認書時,項目統一編號的第6、7位暫時填寫××。
(二)“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是指確認免稅的審批依據,應填寫《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具體條目。
(三)“項目單位”應填寫具體的項目承辦或籌建單位。對有多個項目單位的,應依次列出全部項目單位。如果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尚未確定項目承辦或籌建單位的,可填寫項目報送單位。
(四)“項目內容”可直接填寫項目名稱。
(五)“項目執行年限”指項目計畫建設周期,如果沒有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資企業),可不填寫截止年。
(六)“項目用匯額”應填寫項目計畫採購進口設備的總用匯額。
十二、海關總署署稅〔1997〕1062號文第六條“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應改為“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以及……”。特此更正,不另下文。
十三、關於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免稅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附屬檔案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樣本(略)
二、項目主管(直屬)海關關別名稱、代碼及管轄範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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