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渝府發[1998]51號。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渝府發[1998]51號
【發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1998-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渝府發〔1998〕51號 1998年7月7日)
個人所得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槓桿。它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調節過高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保障改革開放和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指示精神,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與協調,支持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個人所得稅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各級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衝刺直正地把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穩定、增加地方財力的重要稅種予以高度重視,認真聽取稅務部門對加強個個所得稅征管工作的意見,及時幫助稅務部門解決征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要組織協調好稅務部門與各級別有關部門的關係,為強化徵收管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各級政府要按照市裡的統一部署,督促稅務部門制定工作規劃,明確中長期收入目標,採取有力措施,使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一年上一個台階,力爭在三矛內使全市個人所得稅占工商稅收的比重和在地方稅種中的排名有較大突破。要加快制定各類個人所得稅征管辦法,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地方法規體系建設,以增強個人所得稅執法的剛性和力度。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履行納稅義務,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推動全市個人所得稅主動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使命稅務部門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征管難度大,是工商稅收的一個特殊稅種。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把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作為本部門的職責,支持稅務部門做好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各新聞輿論單位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個人所得稅宣傳工作,以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抓好正反典型報導,對偷抗稅者進行公開曝光。各級文化、公安等部門要主動使命稅務部門加強對高收入行業、高收入者實行源泉控管的徵收辦法,嚴厲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管部門應協助稅務部門和督促所屬單位嚴格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遵守各項征管制度,及時足額代扣稅款並解繳國家金庫。要在全市範圍內形成公民主動納稅的自覺性與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的強制性有機生命的局面。
三、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大征、管、查力度,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各項征管制度
(一)制定我市人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全面落實代扣代繳工作。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關鍵在於源泉扣繳。依照稅法規定,所有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和個體工商業戶等單位和個人都具有法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均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登記手續,領取代扣代繳的法律文書,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今年三季度要在全市範圍內對代扣代繳義務人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全面換髮法律文書,全面落實代扣代繳的工作。
(二)制定我市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積極推行“雙向申報”制度。要在全收電力、金融、證券、郵電、菸草、外貿、旅遊、廣告、房地產等九個行業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個人試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對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和各類設計、研究院(所)、事務所的法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娛樂業、體育界高收入從業人員逐步實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制度。
(三)制定人人所得稅單項征管辦法,強化對高收入行業、高收入者和穴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稅務機關要通過調查測算,陸續制定和規範建安業、廣告業、娛樂業、服務業以及律師、醫師、廚師等單項個人所得稅征管辦法。完善和修定個體工商業戶“定率定額”徵稅辦法。
(四)加大稽查力度,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深化武功檢查、嚴查大案要案”的要求,在每年四季度和企業所得稅彙算期間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檢查重點為高收入者和代扣代繳大戶。凡屬市里組織抽查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可直接入市級金庫。對大案要案和嚴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不受檢查年度限制,要一查到底,嚴格依法處理。稅務機關要與公安、監察、紀檢、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查處大案要案,堅決打擊偷抗稅行為。
(五)充實力量,嚴格個人所得稅專項考核。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做到人員充實,組織落實,措施得力,考核逗硬。從今年起,全市地稅系統要對個人所得稅實行單列計畫、單獨考核、單項獎勵制度,並適當增加個人所得稅征管專項經費,按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提取10%,暫定兩年,主要用於表彰先進單位、個人和補助個人所得稅征管專項經費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收地方稅務局商市財政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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