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7年10月21日發布,自1997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7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務機構
為加強以地方稅務機構的領導,規範和完善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以及縣(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二、為保證地方稅務機關獨立執法,地方財政機關不得與稅務機關合併,已經合併的要立即糾正。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稅務機構的領導,重視地方稅務機構的建設,採取有力措施維護和強化地方稅務機構的獨立執法地位。
本通知下發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