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機關事務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機關事務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87號
渝府辦發〔2015〕8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機關事務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8日
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實施意見
市機關事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我市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及經濟特區等設立的辦事機構)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以及《重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清理規範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提升工作效能,推動我市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從嚴從緊,建立健全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定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設立,嚴格規範運作;堅持深化改革,轉變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加強與行政審批制度等領域改革銜接;堅持分類施策,充分考慮五大功能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駐本市和駐外省省會城市不同實際,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統一部署,有序推進,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
三、重點任務
(一)精簡整合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1.精簡我市區縣(自治縣)政府駐主城辦事機構。撤銷原永川八區縣人民政府聯合駐重慶辦事處。現有區級政府、民族自治縣政府駐渝辦事機構確因工作需要,經市機關事務局審核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可予保留。
2.整合駐外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市政府及其部門在同一城市分別派駐辦事機構的,實行整合,保留市政府辦事機構;涪陵區人民政府駐成都辦事處留守組整合到市政府駐四川辦事處。從事對口援助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可予保留。
(二)積極推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轉變。
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由接待服務、爭取項目和資金為主向促進經濟合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轉變。
1.服務區域間經濟合作。加大對派出地的宣傳推介力度,促進派出地和駐在地之間的資源合理流動,積極參與對口援助相關服務工作,改進對異地商會的指導和服務。
2.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與駐在地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為派出地的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服務,協助辦理民族事務、處置突發事件、做好信訪工作,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3.加強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協助做好流動黨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流動黨員黨組織,積極為流動黨員提供組織關係接轉、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服務。建立健全流動團員團組織,協助做好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4.改進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加強與駐在地的政務聯絡,收集、研究、傳送駐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做法、經驗等信息,更好地為派出地的發展服務。
(三)嚴格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公務接待工作。
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重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加強公務接待管理,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
1.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面向社會力量購買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服務。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與所屬賓館、招待所等經營性實體脫鉤。
2.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嚴格執行《重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嚴格預算管理和經費支出,嚴格落實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單制度,不得突破接待範圍,不得超出接待標準,堅決杜絕鋪張浪費。
3.實行公務接待信息公開。實行公務接待信息公開制度,按年度統計公務接待經費預決算、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
從嚴設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充分發揮派出地和駐在地政府的雙重管理作用,促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規範運行。
1.嚴把入口。從嚴控制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定,確需設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派出單位要明確辦事機構的機構性質、職責任務及人員編制,具備相對固定的辦公場地和相關設施,並提出書面申請,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申報。市政府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由市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市政府部門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由市機關事務局審核並報請市政府審批。因專項工作設定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專項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撤銷。
2.明確責任。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除接受駐在地主管部門管理外,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市政府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由市政府管理,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部門負責各自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管理。各派出單位要切實發揮管理部門的主體作用,主動與駐在地主管部門聯繫溝通,掌握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情況。
3.加強自身建設。按照幹部交流有關規定,逐步建立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幹部定期輪換制。輔助性工作人員可在駐在地聘用。要強化內部建設,細化各類人員職責,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人員業務培養和素質提升,改善辦公條件,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社會監督,樹立辦事機構良好形象。
4.做好外地駐渝辦事機構管理服務工作。外地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駐渝辦事機構備案、年審、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機關事務局要立足促進各地經濟社會和文化交流合作與發展,組織協調外地駐渝辦事機構開展相關活動,為駐渝辦事機構工作提供便利,並適時向派出地政府通報駐渝辦事機構的運行情況,提出加強管理的建議。
四、組織實施
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機關事務局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對撤銷的辦事機構的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妥善安置工作人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清理規範工作順利進行。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保留應予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將嚴肅處理。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於2015年9月30日前將清理工作總結報送市機關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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