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全省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是1998年12月3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稅收征管,維護稅收的嚴肅性,發揮稅收的巨觀調控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4號)精神,省委、省政府決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對省以下地方稅務機構實行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市、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其內設機構的設定,派出機構、事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和這類機構中副科級以上領導職數的核定等事宜,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後,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
為保證地方稅務機關獨立執法,地方財政機關不得與稅務機關合併,已經合併的要立即糾正。
省以下地方稅務機構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上級地方稅務局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管理為主的體制。
省以下地方稅務機構人事管理,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廳、省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自省政府《關於凍結地方稅務機構編制、人員的通知》(蘇政傳發〔1997〕290號)規定之日(1997年10月31日)起至省重新核定、下達編制之日止,期間除按蘇政復〔1998〕121號批覆規定的增人計畫增加的人員外,各地自行為地稅部門配備的領導幹部和錄用調進的人員一律無效。
市、縣(市)地方稅務局基層人員專項行政編制,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省人事廳、省地方稅務局按中編辦、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指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