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意見》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1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江蘇省
-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3]9號
- 發布日期:2003-01-22
- 生效日期:2003-0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江蘇省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3]9號
【發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3]9號
【發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意見
(蘇政發[2003]9號)
(蘇政發[2003]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蘇政發[1999]38號),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努力創新,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明顯加快。但改革還不平衡,一些行業市場壟斷、缺乏競爭、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為積極做好加入世貿組織的應對工作,適應加快實現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我省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熱、供氣、公共客運、垃圾污水處理、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綠化等方面的改革,增強市政公用事業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基本思路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徹底轉變政府職能,科學規範企業行為,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努力提高運營效率,實現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主要任務。按照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用l-2年時間,實現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事企分開,使城市市政公用企業基本成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市場主體;用2-3年時間,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市場競爭機制、企業經營機制和政府監管機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業逐步走上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三)基本思路。徹底改變單一的政府投資模式,允許社會資金投資入股建設城市市政公用項目,鼓勵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改組改造市政公用存量資產,以經營城市的手段開發市政公用潛在資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投資機制。加快企業制度創新,推進跨地區、跨行業經營,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儘快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巨觀調控與指導,對生產性、經營性和作業性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化改制,將其履行的政府職能全部劃歸政府管理部門,政府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企業實行政企分開,全面建立規範科學的政府監管機制。
二、打破壟斷,開放市場,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運行機制
(四)進一步開放資本市場。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BOT(建設―運營―轉讓)等多種形式,鼓勵外資和國內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步伐;運用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手段,將現有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企業的國有存量資產,進行整體或部分轉讓,提高存量資產的運行效率;通過有償競買的辦法,出讓出租汽車經營權、公交線路專營權以及道路、廣場、路燈、橋樑、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冠名權、廣告權、收費權,充分開發使用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潛在資源;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業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發行企業債券;鼓勵成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對外融資的主要平台,通過對存量資產的綜合運作,實現國有資產的滾動增值。
(五)進一步開放經營市場。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具有自然壟斷性的行業,應當實行特許經營,鼓勵有資質的企業通過公開競標獲取特許經營權。
(六)進一步放開作業市場。全面放開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設施的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以及市政設施維護、城市綠化養護,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廁保潔等作業市場,允許社會組建作業公司,通過公開競爭承接作業任務。
三、著力創新,增強活力,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經營機制
(七)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單位企業化改制。對城市市政、公用、綠化、環衛等生產性、經營性和作業性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化改制,使其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將其承擔的市場管理和監督等行政職能全部劃歸政府管理部門。
(八)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企業產權制度。採取整體改制、引資改制、切塊改制、國有股出讓等多種形式,引入社會資本,減持國有股權,最佳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業的資本結構。按照集約化、規模化發展的方向,充分發揮大中型市政公用企業的規模優勢,鼓勵其開展跨地區、跨行業經營,組建城市市政公用企業集團。中小型的供水、供氣、供熱、公交等企業可以採取租賃、委託經營、股份合作或出讓經營權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九)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改革。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快企業內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步伐,增強企業活力;切實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
四、轉變職能,加強調控,建立適應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要求的政府監管機制
(十)轉變政府直接經營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門要從直接經營管理市政公用事業,轉為創造競爭條件、管理經營秩序、營造市場運作機制。加快政企分開步伐,對供水、供氣、公交、垃圾污水處理企業儘快實行政企分開,政府部門與直接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企業徹底脫鉤。改變建設項目管理模式,以國有資本投資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項目,要全面實行建設項目代建制度,改變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
(十一)做好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科學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制定市政公用各行業專業規劃。按照適應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做好項目儲備工作。以增強城市功能、營造優良人居環境為重點,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規劃實施進度。
(十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規範行業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公用企業、市政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範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國有存量資產、國有股權和經營權、專營權、作業權的出讓、轉讓,以及特許經營單位的確定,都要實行公開招標或拍賣。規範融資行為,採用BOT、TOT等形式引進資金,不得承諾固定回報。完善供水、供氣、公共客運、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服務質量評價考核標準,建立考核機制,強化服務質量監督。
(十三)建立合理的價費機制。按照“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供水、供氣、供熱、公交、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產品、服務價格,並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和年度價格指數,適時予以調整。制定市政維護、綠化養護、道路清掃、公廁保潔等作業定額標準,並根據各地用工制度、勞動力成本變化等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作為具體作業項目招投標的評定依據。健全價格聽證制度,規範定價行為。
(十四)確保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供水、供氣、公交等城市生命線行業實行市場化運作後,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調控手段和能力,確保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維護社會穩定。
五、推進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五)保障政府投入。根據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增長情況,政府要逐步增加對市政公用事業發展的投入。可用於城市建設的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應主要用於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國有資產出讓收益、經營權出讓轉讓收益等,主要用於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建立合理的政府補償機制,供水、供氣、公交等企業因政府定價行為和承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的指令性義務形成的政策性虧損,以及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因收費政策不到位引起的運轉經費短缺,由當地政府予以補償。市政、城市綠化、環衛等公共設施養護維護的費用,按照實際成本、定額核算,列入當地政府的財政預算,以經濟契約方式撥付。
(十六)明確改制單位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由事業單位改制組建的企業,在2007年底前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地方關於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減免;對名稱變化而主體未發生變化的非產權性交易的土地、房產、工商、稅務等權屬變更,以及改制土地、房產等權屬證件需要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的,只收取工本費。供水、公交、供熱、供氣等改制單位可從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財政補貼數額可維持一定年限不變,用於規定補虧、安置分流人員和行業發展,具體辦法可由各市結合實際制定。
(十七)做好轉制企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工作。今後,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不得新設事業單位,現有事業單位不得新增事業性質人員。事業單位改制的人員分流,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55號)執行。企業單位改制,連續工齡滿30年或5年內(含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離崗退養手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由企業按規定為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另發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到退休年齡時,由社保機構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原有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
(十八)落實改制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制度,並在國家對企業工資的調控範圍內,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和辦法;從改制之月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應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事業單位職工,改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政制為企業前已退休的人員,原退休費待遇不變,改制後的待遇調整參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等五部的通知》(蘇勞社險[2002]20號)辦理。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自改制起五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其按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改制時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標準的差額部分,可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關於全省科研機構改革轉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0]100號)規定增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五年過渡期滿後退休的,不再增發補貼。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改制單位,其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後,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九)妥善處置改制單位資產。對轉制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資產提留、資產核銷、非經營性資產剝離、淨資產作價、土地使用權處置等,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0]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5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淨資產中不夠提留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安置費的,不足部分在本級財政的市政公用行業內國有資產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決,或由本級財政按原支出渠道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各行業國有資產處置、變現的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本行業的改革費用,剩餘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業之間統一調劑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有關款項、費用,由地方財政予以解決。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意義重大,任務繁重,且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市長是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是改革的具體責任單位。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實施工作。各級建設、計畫、經貿、財政、體改、人事、機構編制、勞動、稅務、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十一)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實施細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蘇政發[1999]38號),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努力創新,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明顯加快。但改革還不平衡,一些行業市場壟斷、缺乏競爭、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為積極做好加入世貿組織的應對工作,適應加快實現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我省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熱、供氣、公共客運、垃圾污水處理、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綠化等方面的改革,增強市政公用事業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基本思路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徹底轉變政府職能,科學規範企業行為,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努力提高運營效率,實現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主要任務。按照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用l-2年時間,實現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事企分開,使城市市政公用企業基本成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市場主體;用2-3年時間,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市場競爭機制、企業經營機制和政府監管機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業逐步走上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三)基本思路。徹底改變單一的政府投資模式,允許社會資金投資入股建設城市市政公用項目,鼓勵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改組改造市政公用存量資產,以經營城市的手段開發市政公用潛在資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投資機制。加快企業制度創新,推進跨地區、跨行業經營,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儘快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巨觀調控與指導,對生產性、經營性和作業性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化改制,將其履行的政府職能全部劃歸政府管理部門,政府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企業實行政企分開,全面建立規範科學的政府監管機制。
二、打破壟斷,開放市場,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運行機制
(四)進一步開放資本市場。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BOT(建設―運營―轉讓)等多種形式,鼓勵外資和國內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步伐;運用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手段,將現有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企業的國有存量資產,進行整體或部分轉讓,提高存量資產的運行效率;通過有償競買的辦法,出讓出租汽車經營權、公交線路專營權以及道路、廣場、路燈、橋樑、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冠名權、廣告權、收費權,充分開發使用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潛在資源;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業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發行企業債券;鼓勵成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對外融資的主要平台,通過對存量資產的綜合運作,實現國有資產的滾動增值。
(五)進一步開放經營市場。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具有自然壟斷性的行業,應當實行特許經營,鼓勵有資質的企業通過公開競標獲取特許經營權。
(六)進一步放開作業市場。全面放開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設施的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以及市政設施維護、城市綠化養護,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廁保潔等作業市場,允許社會組建作業公司,通過公開競爭承接作業任務。
三、著力創新,增強活力,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經營機制
(七)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單位企業化改制。對城市市政、公用、綠化、環衛等生產性、經營性和作業性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化改制,使其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將其承擔的市場管理和監督等行政職能全部劃歸政府管理部門。
(八)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企業產權制度。採取整體改制、引資改制、切塊改制、國有股出讓等多種形式,引入社會資本,減持國有股權,最佳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業的資本結構。按照集約化、規模化發展的方向,充分發揮大中型市政公用企業的規模優勢,鼓勵其開展跨地區、跨行業經營,組建城市市政公用企業集團。中小型的供水、供氣、供熱、公交等企業可以採取租賃、委託經營、股份合作或出讓經營權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九)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改革。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快企業內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步伐,增強企業活力;切實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
四、轉變職能,加強調控,建立適應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要求的政府監管機制
(十)轉變政府直接經營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門要從直接經營管理市政公用事業,轉為創造競爭條件、管理經營秩序、營造市場運作機制。加快政企分開步伐,對供水、供氣、公交、垃圾污水處理企業儘快實行政企分開,政府部門與直接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企業徹底脫鉤。改變建設項目管理模式,以國有資本投資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項目,要全面實行建設項目代建制度,改變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
(十一)做好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科學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制定市政公用各行業專業規劃。按照適應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做好項目儲備工作。以增強城市功能、營造優良人居環境為重點,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規劃實施進度。
(十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規範行業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公用企業、市政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範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國有存量資產、國有股權和經營權、專營權、作業權的出讓、轉讓,以及特許經營單位的確定,都要實行公開招標或拍賣。規範融資行為,採用BOT、TOT等形式引進資金,不得承諾固定回報。完善供水、供氣、公共客運、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服務質量評價考核標準,建立考核機制,強化服務質量監督。
(十三)建立合理的價費機制。按照“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供水、供氣、供熱、公交、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的產品、服務價格,並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和年度價格指數,適時予以調整。制定市政維護、綠化養護、道路清掃、公廁保潔等作業定額標準,並根據各地用工制度、勞動力成本變化等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作為具體作業項目招投標的評定依據。健全價格聽證制度,規範定價行為。
(十四)確保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供水、供氣、公交等城市生命線行業實行市場化運作後,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調控手段和能力,確保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維護社會穩定。
五、推進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五)保障政府投入。根據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增長情況,政府要逐步增加對市政公用事業發展的投入。可用於城市建設的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應主要用於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國有資產出讓收益、經營權出讓轉讓收益等,主要用於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建立合理的政府補償機制,供水、供氣、公交等企業因政府定價行為和承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的指令性義務形成的政策性虧損,以及垃圾污水處理等行業因收費政策不到位引起的運轉經費短缺,由當地政府予以補償。市政、城市綠化、環衛等公共設施養護維護的費用,按照實際成本、定額核算,列入當地政府的財政預算,以經濟契約方式撥付。
(十六)明確改制單位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由事業單位改制組建的企業,在2007年底前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地方關於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減免;對名稱變化而主體未發生變化的非產權性交易的土地、房產、工商、稅務等權屬變更,以及改制土地、房產等權屬證件需要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的,只收取工本費。供水、公交、供熱、供氣等改制單位可從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財政補貼數額可維持一定年限不變,用於規定補虧、安置分流人員和行業發展,具體辦法可由各市結合實際制定。
(十七)做好轉制企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工作。今後,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不得新設事業單位,現有事業單位不得新增事業性質人員。事業單位改制的人員分流,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55號)執行。企業單位改制,連續工齡滿30年或5年內(含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離崗退養手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由企業按規定為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另發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到退休年齡時,由社保機構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原有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
(十八)落實改制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制度,並在國家對企業工資的調控範圍內,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和辦法;從改制之月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應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事業單位職工,改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政制為企業前已退休的人員,原退休費待遇不變,改制後的待遇調整參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等五部的通知》(蘇勞社險[2002]20號)辦理。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自改制起五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其按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改制時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標準的差額部分,可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關於全省科研機構改革轉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0]100號)規定增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五年過渡期滿後退休的,不再增發補貼。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改制單位,其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後,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九)妥善處置改制單位資產。對轉制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資產提留、資產核銷、非經營性資產剝離、淨資產作價、土地使用權處置等,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0]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5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淨資產中不夠提留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安置費的,不足部分在本級財政的市政公用行業內國有資產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決,或由本級財政按原支出渠道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各行業國有資產處置、變現的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本行業的改革費用,剩餘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業之間統一調劑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有關款項、費用,由地方財政予以解決。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意義重大,任務繁重,且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市長是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是改革的具體責任單位。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實施工作。各級建設、計畫、經貿、財政、體改、人事、機構編制、勞動、稅務、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十一)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實施細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