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行政複議機構問題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行政複議機構問題的通知》是81002於1990年11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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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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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行政複議機構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為保證《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做好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國發〔1990〕2號檔案)精神和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1990〕31號檔案)要求,各省轄市政府應抓緊建立行政複議機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轄市政府建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由市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各市政府法制局內。
二、各省轄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事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各市在調整和改善人員結構的基礎上,從現有總編制內調劑解決。各市政府應注意選拔和培養政治思想好,具有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行政工作經驗的幹部擔任行政複議人員。
三、各縣(市、區)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設定問題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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