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415號)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錫委發〔2009〕81號),設立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無錫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加強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依法行政規劃和工作計畫,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市級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責任;承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經市政府批准的市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市(縣)、區政府以及市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責任;負責市政府規章的備案、立法解釋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組織開展市政府規章的立法後評估工作;承辦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五)研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
(六)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適當性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認定工作;具體指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組織或者參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協調、指導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市有關部門共同指導行政權力清理工作。
(七)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市政府涉訟法律事務,代理或者參與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負責重大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實施行政複議統計制度;聯繫民商事仲裁機構。
(八)負責清理、編纂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輯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彙編;負責組織指導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文本。
(九)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以及對外業務交流。組織實施對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全市《國旗法》、《國徽法》的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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