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出的職能
將市直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和統計評價職能,劃給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的調整,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和執行財政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地方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微觀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擬定和執行市與市(縣)、區的分配政策,指導市(縣)、區財政業務工作。
(二)研究擬定財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政策規定。
(三)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市級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專戶;負責市級有關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立項和申報工作;參與全市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農民負擔工作。
(四)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研究提出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管理退稅、稅收先征後退等項工作。
(五)管理市級財政公共支出;研究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和非經營性外匯;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六)研究擬定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管理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全市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建設工作;組織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支農資金。
(八)管理市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九)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十)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制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一)監管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
(十二)負責研究和制定有關涉外財政政策;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發行計畫,研究起草地方有關配套性法規、政策;負責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三)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擬訂並監督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和彩票收入的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十四)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規、規章制度,監督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責全市財務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會計委派制工作。
(十五)監督地方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六)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務和群團工作的領導。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財政局設19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組織開展財稅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檢查、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會同有關處室負責財政文告工作;負責全系統計算機的軟體開發、套用及管理。
(二)預算處
研究財政預算分配政策和預算分配改革,擬訂預算管理等制度;編制年度市級財政預算草案和市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草案和全市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負責市本級及全市結算單的審核;負責分析全市預算執行情況;管理審核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報批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政策的措施和建議;負責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追加事宜;參與管理指導鄉鎮財政工作。
(三)國庫處
貫徹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全市資金調度;跟蹤分析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及匯總全市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市本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研究和推行國庫支付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內債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四)政府採購管理處(掛“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牌子)
研究起草政府採購的法規、政策;研究擬訂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計畫;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蒐集、統計、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負責進入市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審查工作;審查社會中介機構取得市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確定並調整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編制市本級採購機關年度政府採購預算;處理全市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工作。
(五)綜合處(掛“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牌子)
研究制訂財政發展戰略、財政分配政策和財力綜合平衡方案,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研究擬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市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編制政府性專項資金預算,負責按規定程式批准的部門預算及政府性專項資金預算的執行;審核、報批全市性和市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參與全市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農民負擔工作;統一監製和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票據,檢查指導票據的使用;監管彩票市場;負責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管理;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負責對外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等工作。
(六)稅政法制處
研究地方稅制改革,組織稅源調查,監控稅收管轄情況;在授權範圍內審核、審批納稅人退稅;審批徵收機關各項地方稅收入退庫;承擔市級國家賠償方面的有關工作,並管理和核撥相關費用;審核以市財政局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組織財政行政處罰聽證;負責財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應訴;審核市級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稅的條款;負責審核本局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財政科學研究規劃;負責《無錫財稅》編輯發行工作。
(七)經濟建設處
研究擬定全市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作概、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資金和財務管理;負責基本建設國債轉貸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有關竣工項目的決算管理;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管理物資、糧食、食糖、化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經費預算和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負責各類環保資金的管理;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擬定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等。
(八)企業處
負責財政促進企業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貫徹執行並研究改進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負責市級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企業財務信息的收集、匯總、上報和分析工作;負責財政支持企業發展的補助、貼息等專項資金和企業虧損補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區財政部門的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九)外經金融處
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經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研究擬定有關配套實施辦法;負責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工作。
(十)行政政法處
研究提出行政、政法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以及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安排的建議;擬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外事財務制度;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擬定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
(十一)科教文處
研究提出科學、教育、文化、人口和計畫生育、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以及年度部門綜合預算、有關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議;擬定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擬定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
(十二) 社會保障處
研究擬定有關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制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市本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研究提出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殘聯、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和分析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相關的各項事業經費,並研究制定補助標準和相應的具體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管理。
(十三)農業處(掛“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農林、水利、農機、國土等農口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並擬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負責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管理農業救災防災資金;研究提出有關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持項目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有關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和水利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擬定有關部門、單位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貫徹實施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和統籌安排市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防洪保全資金的籌集和農業發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中央、省、市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的資金及財務管理。
(十四)農業稅徵收管理局
負責農業稅收(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圍墾造地專項資金的徵收管理;貫徹實施農業稅收政策、法規,並就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全市農業稅收征管業務,負責全市農業稅收的監督和稽查;辦理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災歉減免的具體事項,負責耕地占用稅的減免事宜;研究農民稅負政策和農業稅收稅制改革;負責管理和指導鄉鎮財政的工作。貫徹落實契稅稅收政策、法規,制訂契稅征管具體操作辦法和實施意見;負責全市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市區契稅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辦理契稅征納和有關減免稅手續;負責契稅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按照稅收法規要求,組織開展契稅稽查,處理違反契稅征管政策的有關事項。
(十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處
制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及評價標準;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辦法;組織、協調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擬訂公共資源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報告制度;組織公共資源管理研究和發展預測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
(十六)會計處(掛“政策研究室”牌子)
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會計法令、規章和制度,起草配套實施細則和辦法;負責會計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承辦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實施會計委派制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有關會計行為的技術鑑定工作。指導和管理市中華會計函授學校的工作;指導財政會計學會和珠算協會的工作。
(十七)財政監督檢查局
研究擬定財政監督的政策和制度;財政財稅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的案件;監督全局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直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
(十八)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政策的制定,擬訂國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糾紛處理等基礎性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工作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形成的收益和其他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境內、外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參與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政策的制定及改革改制中資產的處置及管理、監督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處(工會、團委與其合署辦公,掛“老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表彰活動;制定全市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市(縣)、區財政系統的教育工作。
另按市委、市政府錫委發[2001]26號檔案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財政局機關核定行政(專項)編制157名(含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另核行政附屬編制16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5名,總會計師1名,紀檢組組長1名;正副處長(主任)5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3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