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禦氣象災害,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無錫市出台了《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制定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3年4月26日
  • 公布時間:2013年5月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6月1日
細則,特點介紹,

細則

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2013年4月26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9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禦氣象災害,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包括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連陰雨(雪)等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防禦指南;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和圖示,預警信息級別;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名稱、發布時間。
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
第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範圍。
第六條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工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公安、安監、國土、住保房管、建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旅遊、教育、市政園林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及應急工作。
廣播電視、信息化和無線電、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商等單位(以下統稱信息傳播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製作與發布。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指南,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八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採取分級管理原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四級,在預警信號圖示上分別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Ⅳ級(一般)和Ⅲ級(較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台站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Ⅱ級(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氣象台站應當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報送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同時通過信息傳播機構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條 應急管理機構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並按照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相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研判氣象災害對本部門的影響,通知所屬部門和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組織防災避險。
第十一條 信息傳播機構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
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信息傳播機構不得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社區、商場、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以及其他有效設施,適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設定接收終端。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
第十四條 颱風、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達到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需要向社會強化預警的,市氣象 主管機構應當向市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由市應急管理機構報市政府同意後發布。
第十五條 需要向社會強化預警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息傳播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發布:
(一)電視採用掛角、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或者中斷其他節目等方式播發;
(二)手機簡訊全網發布;
(三)電台滾動發布;
(四)網站在顯著位置發布;
(五)電子顯示屏滾動發布;
(六)其他可以強化的預警方式。
第十六條 氣象台站經過監測和預測,認定產生氣象災害的天氣已經或者即將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發布和傳播範圍,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強化預警氣象災害信息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社會發布其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信息傳播機構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傳播虛假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要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導致社會公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因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製作並按照預警級別分級發布,並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傳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點介紹

無錫市出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突出四個方面,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
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氣象災害對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危害較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直接關係到能否更加有效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提高防禦氣象災害的效益,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明晰相關部門的職責,促進部門之間的協作,才能真正實現對氣象災害的整體防禦。為此,《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工作的原則、機制、責任作了規定,強調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實行歸口管理和統一發布,體現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明確相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氣象主管機構和各類信息傳播機構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的管理責任;對各類信息傳播機構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管理中的職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信息傳播機構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通過相關制度設計,確立了目標明確、責任落實、行動統一、分工合作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體系,有利於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效果,有利於實現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的目的。
三是突出對嚴重和特別嚴重氣象災害的強化預警。颱風、暴雨、暴雪、寒潮、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給地方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較重,也容易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當預報強度達到嚴重或特別嚴重時,其預警信息的常規發布與傳播方式和手段不能滿足預警防禦要求,還需要向社會強化預警。由於強化預警社會影響面大,需要有審批過程和發布的時間,只適用於有一定時間跨度、連續發展的重大氣象災害。因此,《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對需要強化預警的氣象災害及其等級、工作流程和發布方式進行了規範。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氣象災害防禦作為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為進一步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行為,《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對擅自向社會發布、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傳播虛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要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等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錫市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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