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江西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在2005.12.04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04
  • 實施時間:2006.01.01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經200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的發布及傳播,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及傳播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向社會公眾發布的警報信息圖示。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含義三部分構成,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附後)執行。
按照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信號總體上分成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第四條 本省預警信號分為颱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冰雹、雪災、道路結冰等十類。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預警信號的類別,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確定,並報中國氣象局備案。
第五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的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安全生產、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信、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和防禦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氣象災害的防禦意識,提高防禦、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七條 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包括補充、訂正和解除)制度。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發布預警信號,並指明氣象災害的區域。各氣象台站只能發布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內的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省氣象台與各設區市氣象台、設區市氣象台與縣(市、區)氣象台站應當加強預警信號發布前的預報會商和預警信號發布後的信息溝通,保證上級氣象台與下級氣象台站預警信號發布的一致性。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預警信號製作、發布的具體程式,並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確保製作發布工作規範、有序。
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
第九條 各氣象台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包括氣象聲訊電話、手機簡訊和網路等)等媒體及時發布預警信號,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設施管理服務單位。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公眾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完整、準確地使用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不得更改預警信號的內容和關鍵用語。
預警信號播發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信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Ⅰ級、Ⅱ級預警信號的信息報告、通報後,應當及時通知下級有關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突發氣象災害可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村(居)民委員會。
電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設施管理服務單位收到預警信號的信息通報後,應當及時做好防禦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城區的顯著位置,設定預警信號電子顯示牌。
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公共電子顯示牌,以及鐵路、民航、交通、公安、建設、旅遊等部門和單位設定的專業電子顯示牌,應當及時接收、顯示預警信號。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漏報、錯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收到預警信號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按要求及時傳播,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等4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三、江西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預警信號分為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和防禦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氣象災害的防禦意識,提高防禦、自救和互救能力。”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系統,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教育、鐵路、民航、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環境保護等部門和單位設定的專業電子顯示牌,應當及時接收、顯示預警信號。”(四)將附屬檔案按照中國氣象局2007年6月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的規定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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