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9〕104號
渝府發〔2009〕10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6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新時期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了關鍵時期,許多社會矛盾都會以行政爭議的形式反映出來,社會轉型時期行政爭議複雜多樣的態勢對行政複議工作提出了新挑戰。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係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全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要把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增強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作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其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
(二)行政複議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行政複議作為政府主導、功能比較全面的法定糾紛解決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環節。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利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依法行政理念;有利於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水平,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同時,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三)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促進重慶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重慶已進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的關鍵時期,肩負著全面落實“314”總體部署和《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著力打造內陸開放高地、深入推進“五個重慶”建設的歷史重任。在我市大力推進各項改革和發展的過程中,也必然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通過行政複議積極主動地預防行政爭議、及時公正地化解行政爭議,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改善投資環境、服務發展大局。全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要從執政為民、服務發展的高度,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重慶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從全面落實“314”總體部署和國發〔2009〕3號檔案、著力打造內陸開放高地、深入推進“五個重慶”建設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時期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把行政複議工作放在政府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二、準確把握進一步加強新時期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複議為民為宗旨,以公平效率為準則,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提升行政複議能力,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功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更好服務科學發展。
(二)基本要求。堅持行政複議工作服從、服務於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努力化解行政爭議,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妥善處理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相結合,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和執法水平,強化政府自身建設;完善行政複議制度,創新審理方式,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複議體制和運行機制;採取有力可行的措施,切實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總體水平。
三、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一)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切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採取各種便民措施,為人民民眾申請行政複議提供儘可能的方便和幫助,依法積極主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對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或依法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
(二)告知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三)做好行政複議法的宣傳工作。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大行政複議法的宣傳力度,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宣傳資料等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讓人民民眾進一步了解行政複議制度,更加信任行政複議工作,主動選擇行政複議方式,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行政複議受理工作的監督。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大對行政複議權利告知、行政複議申請受理的監督力度,對無正當理由不告知行政複議申請權利的,要按照違反法定程式予以處理。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上級行政機關要督促其受理或責令其限期受理;對經人民法院審理責令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定期通報,督促糾正;對經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責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進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一)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依法審理、公正裁決。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撤銷的要堅決依法撤銷,該變更的要堅決依法變更,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依法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堅決依法賠償。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要把是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作為衡量行政複議案件辦理質量的重要標準。
(二)創新行政複議審理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複議案件,要探索建立簡易程式加以解決;對重大複雜、民眾關注的行政複議案件,要通過調查核實、公開聽證等多種方式審理。要積極運用和解、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要積極探索建立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和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
(三)認真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複議機關。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進一步健全工作機構,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
(一)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特別是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和行政複議人員隊伍建設。要下決心解決基層行政複議機構不健全、行政複議人員不足的突出問題。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複議工作的實際需要,依照有關規定抓緊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複議人員。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行政複議職能的市政府部門,要在2010年年底以前至少落實配備2名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行政複議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健全行政複議人員資格制度。要按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複議人員資格制度。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定期組織對行政複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素質。專職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相應資格。
(三)加強行政複議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行政複議諮詢接待、案件受理、案件審理和複議決定等工作流程的信息化,逐步實現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統計和監督聯網。
六、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努力做好行政複議工作
(一)健全行政複議工作領導體制。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切實將行政複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行政複議工作匯報,認真研究部署行政複議工作。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首長,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親自簽署以本行政複議機關名義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二)落實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定期總結行政複議工作,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加強行政複議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職責許可權,通過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進行檢查,並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檢查結果。下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報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備案。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行政複議機構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四)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強與監察、信訪部門和法院系統的工作聯繫和工作銜接,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監察、信訪工作和行政訴訟的協調機制,相互支持,協調配合,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
(五)重視行政複議基礎建設。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投入,將行政複議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部門預算,為行政複議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要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設定行政複議接待場所、公開審理場所,配置辦公、交通、調查取證等設施設備。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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