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

一、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充分認識行政複議工作的作用。

二、儘快建立行政複議機構,調配必要的行政複議人員。

三、行政複議機構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0-06-20
  • 生效日期:1990-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6-20
【生效日期】1990-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
(浙政辦〔1990〕15號1990年6月2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前,各地各部門正在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通知。為了切實做好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工作,以減少行政訴訟,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充分認識行政複議工作的作用。
行政複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法制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下級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行政管理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訴訟的一項重要工作。行政複議工作做好了,不僅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合法、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而且可以使許多行政爭議在複議程式中就得到妥善解決,有效地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精神,縣(市、區)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基層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機構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都負有法定的行政複議職責。也就是說,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政府本身的行政複議任務。政府所屬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有本部門的行政複議任務。因此,要通過學習,充分認識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本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複議工作。
二、儘快建立行政複議機構,調配必要的行政複議人員。
省政府決定,建立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省政府法制局適當增配人員,承擔省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日常工作。今後需要省政府受理的複議案件,先由複議辦公室與有關廳局共同調查、取證,研究提出複議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審定以後作出複議決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署)亦應建立行政複議辦公室。已經建有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複議辦公室可以設在法制機構內;沒有建立法制機構的,可以設在同級政府辦公室內,也可以設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各地確定以後,請報省政府法制局備案。
縣以上各級政府所屬的各行政管理部門、特別是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都應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行政複議任務的需要,配備相應的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所需的人員編制從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
三、行政複議機構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它的基本職責是受同級政府(或部門)的委託,承擔以下任務:
(一)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二)指導、協調政府部門(或部門內部各單位)和下級政府(或部門所屬單位)的複議工作。
(三)監督檢查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或部門所屬單位)複議機構的工作情況。
(四)收集、研究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中的問題,並就行政行為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建議,供領導決策時參考。
以上通知,請各地各部門抓緊研究,貫徹落實。貫徹執行中的有關情況,請及時與省政府法制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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