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應訴工作質量,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意見。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437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6〕155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主題分類: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應訴工作質量,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積極履行好行政應訴法定職責。
二、積極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要尊重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實施重大建設項目、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召開協調會、發內部檔案、會議紀要或口頭要求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應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法院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或要求法院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嚴格按程式做好答辯工作
被訴行政機關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提交的,應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不得拒絕或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努力提高答辯水平,重點圍繞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主要問題等進行答辯,做到答辯形式規範、說理充分、針對性強,提交的證據全面、準確。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委託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
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6〕54號檔案要求和《河北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積極與法院溝通、協調庭審時間等具體事宜。行政複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可視為被訴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依照《河北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而未出庭的,被訴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在每月上報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統計表中,對未出庭原因作出說明。
五、配合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
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充分做好出庭準備,做到熟悉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真研究相關法律規定,有針對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主要問題,積極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法院依法開展調解的,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人員要積極做好協調組織工作,協助做好調解工作,同時,與案件相關的行政機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促進案結事了,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最終化解。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侵犯原告的訴訟權利。
六、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被訴行政機關被法院一審判決敗訴的,案件的承辦機關或機構應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2日內向被訴行政機關報告,並提出是否抗訴的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決定抗訴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抗訴答辯材料。
被訴行政機關被法院一審判決敗訴決定不抗訴、或法院終審判決被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的承辦機關或機構應及時提出履行法院判決的方案報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關事項需要經上級機關批准或需要其他機關配合的,被訴行政機關應及時提出履行方案報上級行政機關或需要配合的機關,上級機關要及時作出批示,相關機關要積極配合,確保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執行。
七、共同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應訴工作應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的,法制工作機構要求案件有關行政機關或機構配合的,有關行政機關或機構不得拒絕。必要時,法制工作機構可要求案件有關行政機關或機構在本機關或者機構工作人員中推薦一名案件訴訟代理人。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應訴工作由承辦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機構辦理的,法制工作機構應予以指導和協助。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行政機關或機構起草的答辯狀及擬提交的證據依據材料,可在上報被訴行政機關前徵求法制工作機構的意見,法制工作機構應於2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反饋承辦行政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機構,然後由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行政機關或機構以自己名義呈報被訴行政機關審批。被訴行政機關審批同意後,由承辦行政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機構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程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並將行政複議程式中取得的與原行政行為有關的證據提交法院。同時,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主動與行政複議機關進行溝通,在向法院提交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前,可徵求行政複議機關的意見,行政複議機關應予以指導。
八、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明確行政應訴機構,配備與行政應訴工作相適應的人員。要採取措施,將具有法學學歷背景、特別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崗位。要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人員的作用。行政機關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取得公職律師工作證書。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到兩次行政應訴業務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可採取與律師事務所合作培訓、購買社會法律服務等方式,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應訴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切實保障行政應訴經費、裝備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九、從源頭上減少和化解行政爭議
各級行政機關要不斷規範行政程式,提高行政決策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紮實推進依法行政,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對司法建議中提出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抓好整改,並按期向法院反饋辦理情況。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充實行政複議辦案人員,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加大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式中。
十、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督管理
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和審理案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處理法院司法建議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故不予提交證據、依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託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