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迴避(迴避申請)

申請迴避

迴避申請一般指本詞條

申請迴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迴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並詢問他們是否申請迴避。

申請迴避制度,是我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迴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

基本介紹

規定,理由,時間,申請書,首部,正文,尾部,

規定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迴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迴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迴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如果檢察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根據這一法定原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前述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對於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現象和人員,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的《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根據法律和最高檢的規定,迴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迴避,其中,辦案機關和人員的主動迴避被法律置於第一位,也就是說,法律是將這一點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範,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式公正

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以上關於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說,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迴避。

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迴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採取措施。
申請迴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法律規定迴避制度,是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體現,它可以避免案件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偏袒親友,減少徇情枉法現象,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申請書

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迴避申請書”。

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弧註明“系……(字號)業主”。
迴避申請書格式迴避申請書格式
(2)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係。
(3)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託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請求事項
在這一欄內,寫明請求申請迴避的人員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擔負的職責。例如負責審查起訴、負責審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擔任記錄、翻譯或鑑定工作等。明確提出更換該審判人員或鑑定、翻譯、書記人員的要求。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欄內,主要寫明其為什麼應當迴避。
首先,根據有關事實,說明該案的審判人員或者是某個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與本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某種恩怨關係等,因此不得參與本案的處理。
其次,應當列舉有關的證據,說明所舉事實是正確的,不是虛構的。
再次,應當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說明申請迴避書中所闡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的引用,應當具體、全面、準確。引用的法律應寫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能寫簡稱,有失嚴肅。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即分二行列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亦應簽字。
3.註明具文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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