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程式

迴避程式是關於迴避申請的提出、審査、決定是否批准以及對駁回申請迴避複議的次序和方式。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有關的司法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在刑事案件的偵査和起訴過程中有關辦案人員也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司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以及自行迴避應提出迴避的理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書記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所在單位的院長、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應當由指'派或聘請機關的相應的負責人決定。除負責偵查的偵查人員和在偵査中履行職務的書記員外,只要有提請或申請迴避,均應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進行,是否批准迴避申請的決定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迴避決定或者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對複議的處理決定,應當及時提請複議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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