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職迴避,是指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法官任職迴避,是指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法官任職迴避,是指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法官迴避 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或者其他特定關係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1] ...
這是指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因血親、姻親或者任職等原因,對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應當實行任職迴避的一種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條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2] 法官任職迴避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
第五章: 任免第六章: 任職迴避第七章: 法官的等級第八章: 考核第九章: 培訓第十章: 獎勵第十一章: 懲戒第十二章: 工資保險福利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4.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五條關於法官不得兼任有關職務的規定;5.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六條關於任職迴避的規定;...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總結了1995年以來人民法院建設的經驗,在法官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式、任職迴避和對任命法官的監督、法官員額比例的確定等方面作了...
法學專家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必須履行法律法規在持股、兼職上對公務員設立的特定義務,還要履行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的任職迴避義務...
第六章任職迴避 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
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正式頒布並在全國法院統一...
要堅決杜絕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和利益輸送行為,嚴格執行法官任職迴避、過問案件全程留痕、防止利益衝突等制度規定。要以司法...
認真貫徹最高法院《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將兩級法院應當任職迴避的法官調離了審判執行崗位。建立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