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人員

迴避人員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而被要求或自行提出不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人員。包括:(1)辦理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2)辦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3)在訴訟,中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以上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處理案件的,應當迴避。

辦理案件的司法人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或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迴避時應當提出或說明的法定原因。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的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彭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中國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奢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同避。關於迴避是否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各國規定不盡相同。多數國家要求申請迴避應當提出法定理由,有的國家允許在某些情況下無需提出任何理由,即實行無因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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