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決定是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對迴避事項所作的職務上的斷定。迴避主體不同,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也不相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的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決定是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對迴避事項所作的職務上的斷定。迴避主體不同,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也不相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的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決定是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對迴避事項所作的職務上的斷定。迴避主體不同,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也不相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的避,由審判...
迴避決定權是決定是否批准迴避和更換辦案人員及有關人員的權力。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分別由人民...
【迴避決定書】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檢察員、書記員迴避所作的書面決定。它既利於案件的公平、正確處理,又利於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由五部分...
決定迴避,又稱職權迴避,檢察人員(包括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或者檢察長,存在應當迴避的事由,但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
【批准迴避決定書】 公安機關對其辦案人員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迴避所作的決定文書。格式、內容、寫法同“迴避決定書”。 ...
刑事迴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係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迴避制度起源於古羅馬的“自然...
申請迴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迴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
自行迴避又稱主動迴避,是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
所謂國家公務員迴避制度,就是為保證有權機關公正、嚴格執法,當相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有一定利害關係時,根據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使其...
迴避程式是關於迴避申請的提出、審査、決定是否批准以及對駁回申請迴避複議的次序和方式。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有關的司法...
任職迴避亦稱“職務迴避”。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定親情關係有直接關聯的職務的制度。任職迴避中的親屬關係包括:(1)夫妻關係;(2)直系血親關係;(3)三代以內的旁系...
迴避理由指的是司法人員不得參加某些案件的訴訟活動的法定理由。迴避理由在各國訴訟法中有不同規定。如日本和聯邦德國規定,審判官是本案被害人,現在是或曾經是被害...
公務員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按照這一規定,在任職迴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
【駁回迴避決定書】 公安機關依法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迴避條件的申請,作出駁回迴避的決定文書。格式、寫法同“迴避決定書”。 ...
【迴避複議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而申請複議所作的書面決定。其格式、寫法參見“迴避決定書”,但迴避複議決定書是...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
【批准迴避複議決定書】 公安機關在對申請人作出駁回迴避決定後,經申請人的再次申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式,認為申請有理,重新批准迴避所作出的決定文書。其格式、寫法...
2011年12月12日,為進一步完善公務員迴避制度,推進公務員法的順利實施,按照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立法規劃,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中...
第六條 領導幹部任職時存在需要迴避情況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迴避意見,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可要求領導幹部報告擬任...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的法律檔案,意在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該辦法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