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決定權

迴避決定權是決定是否批准迴避和更換辦案人員及有關人員的權力。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分別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上述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人民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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