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迴避

決定迴避,又稱職權迴避,檢察人員(包括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或者檢察長,存在應當迴避的事由,但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如果審判人員或人民法院院長,存在應當迴避的事由,但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應當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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