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理由

迴避理由指的是司法人員不得參加某些案件的訴訟活動的法定理由。迴避理由在各國訴訟法中有不同規定。如日本和聯邦德國規定,審判官是本案被害人,現在是或曾經是被害人、被告人親屬,曾任本案證人或鑑定人,曾任本案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皆不得執行與本案有關的職務。

法國則規定,申請迴避可以不必說明理由。英國以是否需說明理由劃分為有因迴避與無因迴避,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3條列舉了4條迴避理由。迴避理由是實行迴避的依據,應在查證核實後依法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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