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迴避制度

表決權迴避制度是指當一股東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通過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涉及有損公司形象,利益且中小股東無法改變的決議時,通過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表決權進行剝奪從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點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表決權迴避制度
  • 優點:預防性
  • 適用於:任何股東
  • 立法例:概括式、列舉式
迴避制度,設立意義,適用範圍,

迴避制度

德國、日本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該項規定。而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此制度。目前在國際上對關聯交易,各國法律普遍規定了表決迴避制度。由於關聯交易的機會一方面容易把握在控股股東手中,另一方面正當的關聯交易對公司是有利的,所以我國公司法並不禁止關聯交易,而是規範它。我國目前僅對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迴避制度之規定,對非上市公司則沒有。因此有必要將此規定作為規範一切公司關聯交易的普通條款。這種事先救濟的方式,能夠避免大股東濫用表決權,能更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

設立意義

表決迴避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排除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議題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該制度適用於任何股東,也可由任何股東主張。但在實際中往往只針對大股東,並在解決小股東與大股東的衝突時發揮顯著的作用。因為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可能性,從而保護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與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無效確認之訴的救濟措施相比,該制度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股東投入也更經濟

適用範圍

關於表決排除制度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為概括式,即概括的規定與股東大會決議有特別利害關係的浮動不得行使其表決權。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法律中列舉股東不得行使其表決權的若干情形。例如,歐共體公司法指令第3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其代理人,在股東大會決議涉及
a)減輕該股東負擔;
b)針對該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c)免除該股東對公司的一項責任;
d)同意該股東與公司間的契約時,不允許行使表決權”。
韓國商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韓國商法中,有特別利害關係的股東為:在免除發起人董事監事的決議上,擔任該發起人、董事、監事職務的股東;在營業讓渡的承認決議時,作為受讓人的股東;決定高級職員的報酬時,擔任該高級職員的股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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