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迴避複議決定書

【批准迴避複議決定書】 公安機關在對申請人作出駁回迴避決定後,經申請人的再次申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式,認為申請有理,重新批准迴避所作出的決定文書。其格式、寫法參見“迴避決定書”,但批准迴避複議決定是“再”次提出,決定結果是經過“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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