揀選人員迴避

官制名。清代官場迴避制度之一。清代授官制度內,凡屬揀選的官缺,例由吏部奏請特派大臣若干名,共同在應揀人員內進行挑選,擬定正陪名單, 帶領引見, 由皇帝授給官職。嘉慶九年(1804),因發現有的赴挑大臣,將自己的至親挑入補放名單,遂定製:凡候揀人員,與欽派前往挑選的大臣有祖孫、父子、伯叔、兄弟及姻親等關係者,應令官小者(實即令候揀者) 迴避。倘有徇隱,照例議處。嘉慶十三年,為避免候揀人員失去得官的機會,可由赴挑大臣迴避。其具體辦法則根據不同情況,或由吏部事先知照各部院大臣等,如赴挑人員內,有與候揀人員為親屬、宗族及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註明,免除欽派前往;或由吏部於奏請欽派大臣折內聲明,請旨多派數名,以便臨時如有應迴避之員,即自行迴避,由不用迴避之大臣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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