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籍接壤迴避為官制名。清代官員有迴避之制。所謂迴避,即避嫌之意,亦即互相避開或調離,不在同一衙門或同一地區任職。
其需要迴避的原因,有的屬於有血緣親姻關係,稱為親族迴避;有的是因籍貫相近相鄰,稱為本籍接壤迴避;更有師生迴避、揀選人員迴避等名目。順治十二年(1655) 題準,在京戶部及刑部司官,應迴避本省司分,即不能在掌管本省的清吏司內任職。戶部福建司兼管直隸八府錢糧,故直隸人亦應迴避福建司。外官督撫以下、雜職以上,均應迴避本省。教職因原是專用本省人員,故只迴避本府,即不能在其原籍所在府的範圍內任職。康熙四十年(1701) 定,五城兵馬司正副指揮及吏目等官,不能用順天府籍的人。康熙四十二年定,候補候選知縣各官,均不能在原籍五百里以內任職。雍正四年(1726)定,漢軍人員,京官不補刑部司官, 在外迴避順天、直隸各官職。雍正十三年又定,各省佐雜人員亦不能在原籍五百里以內任職。乾隆十五年(1750) 定,滿員補授直隸州縣官員,凡在五百里以內者,均行迴避;凡補用盛京州縣之員,在其管轄境內,如有其莊田,應令迴避。乾隆三十二年定, 凡河工同知以下各官,有官居本省而距家在三百里以外者,可不必迴避。乾隆五十二年定,鹽員雖不負管理地方之責,亦應一律不得在本省任職。乾隆五十五年又定現任河工人員,均一體不得在本籍五百里以內任職。道光三年(1823)定,駐防各省旗員不得在駐防處所五百里以內任職。光緒十二年(1886) 又定,現任官員其轄境內之屬民,如有五服以內親族寄籍,是聚族而居業已成村者,應令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