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為了規範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
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
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
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一個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
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於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二)合作社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
應收款項、存貨等。
合作社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
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
收款憑證。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
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合作社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
應收款項包括本社成員和非本社成員的各項應收及
暫付款項。合作社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
(五)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定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
合作社應當加強銷售契約、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檔案和憑證的管理。
(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採購與付款各環節設定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
採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採購契約、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檔案和憑證的管理。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
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
合理損耗等計價;受託代購商品視同購入的物資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委託加工物資驗收入庫時,按照委託加工物資的成本加上實際支付的全部費用計價;受託代銷商品按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格計價,出售受託代銷商品時,實際收到的價款大於契約或協定約定價格的
差額計入
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價款小於契約或協定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
經營支出;委託代銷商品按委託代銷商品的
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
存貨成本的確定,可在“
先進先出法”、“
加權平均法”、“
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對
存貨要
定期盤點核對,做到
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按
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
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
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
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
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准後的出庫單出庫。
(九)合作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用
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
(十)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確定的價值計價。
合作社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契約、協定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
賬面淨值之間的
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
賬面餘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一)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
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由理事會提交成員大會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成員大會的決策意見。
合作社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合作社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定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檔案、投資契約或協定、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檔案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檔案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定
賬外賬。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
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
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
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
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鬱閉前的培植費用按
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後,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
攤銷,
預計淨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
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
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農業資產,可比照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的計價原則處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
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
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十五)合作社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
入賬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採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稅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築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
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計價。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准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十六)合作社的
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
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計入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
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須建立
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
折舊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當月或當季度增加的
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不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計提折舊;當月或當季度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照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
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十九)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
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
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
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
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後,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
無形資產是指合作社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
實際成本計價,並從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過10年的期限平均
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終了,合作社應當對
應收款項、
存貨、對外投資、農業
資產、
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於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准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
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
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3.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 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固定資產;6.毀損和報廢的在建工程;7.註銷和無效的
無形資產。
(二十二)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與資產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
短期借款、應付款項、
應付工資、應付盈餘返還、應付剩餘盈餘等。
合作社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
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合作社應當對借款業務按章程規定進行
決策和審批,並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合作社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定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合作社應當加強對借款契約等檔案和憑證的管理。
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
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等。
(二十六)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合作社收到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應按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入股金,雙方確認的價值與按享有合作社註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
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
無形資產,以及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
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計入盈餘公積。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產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
生產費用和
勞務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
經營收入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
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
經營支出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發生的實際支出,以及因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發生的實際成本。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餘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
賬面餘額的
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賬面餘額的差額。
(三十一)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餘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真實完整地登記成員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