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是根據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壽命中的磨損狀態而確定的成本分析結構。它包括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等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舊方法
  • 外文名:depreciation methodmethod of depreciation
  • 屬性成本分析結構
  • 方法: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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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平均法

以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一般認為其各期損耗較為平均,且各期取得收入的比例差不多。在平均年限法下,折舊的金額在平面直角坐標系中表現為一條平行於x軸的射線(起點在y軸上),因此此時折舊是一種固定成本
以工作量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一般認為其在工作時的損耗是較為平均的,但在工作以外基本無法提供經濟效益。實質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補充和延伸。在平均年限法下,折舊的金額在折舊時在平面直角坐標系中表現為一條平行於x軸的射線段(第一段起點在y軸上或第一象限),因此此時折舊是一種固定成本。

加速折舊法

以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一般認為其常年處於超強度損耗的,而在各期取得的收入也因此遞減。在雙倍餘額遞減法下,折舊金額在平面直角坐標系中表現為一條折線,前期是一條斜率為負數的直線,到最後兩期改為與x軸平行的線段。因此在前面折舊是一種變動成本,到最後兩期變成一種固定成本。
以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一般認為其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或者其所在行業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在雙倍餘額遞減法下,折舊金額在平面直角坐標系中表現為一條斜率為負數的直線。因此折舊的金額是一種變動成本。
一次扣除法
根據國務院2014年9月24日的常務會議允許“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的政策,由於其價值低,所以才可以一次性扣除。在一次扣除法下,折舊金額在平面直角坐標系中表現為一個點,因此該折舊是一種半變動成本

固定資產

折舊

直線法(straight-line method)依據是,固定資產的使用強度比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線法下,折舊金額是時間的線性函式。

產量法

(production method)根據固定資產的產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產量法的依據是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響,其合理性取決於三個條件:
(1)固定資產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2)固定資產使用期內的產出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3)固定資產服務潛力的下降與其使用程式密切相關。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產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則的。反對產量法的人認為,估計固定資產的產出量比估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難,而且很難考慮功能損耗因素。
採用產量法折舊,折舊費用是一項變動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舊費用那樣是固定成本
固定資產的產出量可以用機器小時或產量(如汽車的行駛里程)來衡量。

折舊方法

平均年限

平均年限法又稱為直線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折舊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上述計算的折舊率是按個別固定資產單獨計算的,稱為個別折舊率,即某項固定資產在一定期間的折舊額與該固定資產原價的比率。通常,企業按分類折舊來計算折舊率,計算公式如下: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清理費用)/該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某類固定資產月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產原價×100%
採用分類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簡單,但準確性不如個別折舊率。
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又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發生的維修費用也不一樣,平均年限法也沒有考慮這一因素。
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以彌補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時間,不考慮使用強度的缺點,計算公式為: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的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資產的賬面折余價值降低到它的預計殘值收入以下,即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的最後兩年或者(當採用直線法的折舊額大於等於雙倍餘額遞減法的折舊額時),將固定資產帳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例如:某企業一固定資產的原價為1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200元,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每年的折舊額為:
雙倍餘額年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10 000×40%=4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10 000-4 000)×40%=2 400(元)
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 000-2 400)×40%=1 440(元)
從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舊額=(10 000-4 000-2 400-1 440-200)/2=980(元)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折數總和
或:年折舊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仍以前例來說明,若採用年數總和法計算,各年的折舊額如下表:
年份
尚可使用年限
 變動折舊率
每年折舊額(元)
 累計折舊(元)
1
5
5/15
3 266.7
3 266.7
2
4
4/15
2 613.3
5 880
3
3
3/15
1 960
7 840
4
2
2/15
1 306.7
9 146.7
5
1
1/15
653.3
9 800
由上表可以看出,年數總和法所計算的折舊費隨著年數的增加而逐漸遞減,這樣可以保持固定資產使用成本的均衡性和防止固定資產因無損耗而遭受的損失。
(3)一次扣除法
一次扣除法是在2014年9月新推出的對價值低於5000元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是不考慮固定資產淨殘值、使用年限等因素,在固定資產入賬後第二個月直接將其折舊提完,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變為0。由於是即時扣除,所以不存在時間價值影響,其折舊的時間價值為1。

折舊影響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於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成分,為合理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於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例1.某外商投資企業有一輛價值500000元的貨車,殘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計使用年限為8年。按直線法年計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則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為8期的年金現值係數
如果企業將折舊期限縮短為6年,則年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為6期的年金現值係數。
儘管折舊期限的改變,並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後者對企業更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舊期限縮短為6年,則節約資金114972-105633=9339(元)。
當稅率發生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節稅。
例2.上述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如果貨車為該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購入,而折舊年限為8年或6年,那么,哪個折舊年限更有利於企業避稅?
8年和6年折舊年限的避稅情況:
(1)、折舊年限8年,年提取折舊60000,折舊各年避稅額: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稅總和81000元。
(2)、折舊年限6年,年提取折舊80000,折舊各年避稅額: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稅總和60000元。
可見,企業延長折舊年限可以節約更多的稅負支出。
按8年計提折舊,避稅額折現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計提折舊,避稅額折現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用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這不僅是為了收回投資,使企業在將來有能力重置固定資產,而且是為了把資產的成本分配於各個受益期,實現期間收入與費用的正確配比。
由於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直接關係到企業當期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因此,怎樣計算折舊便成為十分重要的事情。

方法影響

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法是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扣除預計殘值,按預計使用年限平均計提折舊的一種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稱年線平均法、直線法,它將折舊均衡分配於使用期內的各個期間。因此,用這種方法所計算的折舊額,在各個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原始價值-預計殘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使用年限
一定期間的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的比率稱為固定資產折舊率。它反映一定期間固定資產價值的損耗程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00%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淨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點是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是缺點是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修理費越來越多,到資產的使用後期修理費和折舊額會大大高於固定資產購入的前幾年,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額和利潤。

產量法

產量法是假定固定資產的服務潛力會隨著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將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改為使用這項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勞務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單位產品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產原始價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產的估計總產量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當年產量×單位產品的折舊費用
產量法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工作小時

這種方法與產量法類似,只是將生產產品或勞務數量改為工作小時數即可,其計算公式為:
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產的估計耐用總小時數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當年工作小時數×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
工作小時法同產量法一樣,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法又稱遞減折舊費用法,指固定資產每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後期則提得少,從而相對加快了折舊的速度。加速折舊有多種方法,主要有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
(1)年數總和法
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率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遞減分數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數字總和。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年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餘額和雙倍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年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平均攤銷。
採用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補償。但這並不是指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或多提折舊,因為不論採用何種方法提折舊,從固定資產全部使用期間來看,折舊總額不變,因此,對企業的淨收益總額並無影響。但從各個具體年份來看,由於採用加速的折舊法,使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攤提較多而後期攤提較少,必然使企業淨利前期相對較少而後期較多。

方法比較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於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採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自然損耗法(即產量法和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內利潤過於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因此,納稅金額和稅負都比較小、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致後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採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實例

實例

下面我們利用具體的案例來分析一下企業在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下繳納所得稅的情況:
例3.廣東某鞋業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原值為180000元,預計殘值為10000元,使用年限為5年。如表1-1所示,該企業適用33%的所得稅率,資金成本率為10%。
表1-1 企業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和產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舊利潤(元)產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計 466000 4660

直線法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計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潤額為:100000-34000=6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潤額為:90000-34000=5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潤額為;120000-34000=8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80000-34000=4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潤額為:76000-34000=4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應納所得稅現值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別為1、2、3、4、5期的複利現值係數,下同。

產量法

每年折舊額=每年實際產量/合計產量×(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第一年折舊額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潤額為:100000-36480=63520(元)
應納所得稅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潤額為:90000-32832=57168(元)
應納所得稅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潤額為:120000-43776=76224(元)
應納所得稅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舊額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潤額為:80000-29184=50816(元)
應納所得稅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舊額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潤額為:76000-27725=48275(元)
應納所得稅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應納所得稅的現值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餘額遞減

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折舊率=2×1/估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賬面餘額×雙倍直線折舊率
會計制度規定,在計算最後兩年折舊額時,應將原採用的雙倍餘額遞減法改為用當年年初的固定資產賬面淨值減去估計殘值,將其餘額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攤銷。
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折舊率=2×1/5×100%=40%
第一年折舊額為:180000×40%=72000(元)
利潤額為:100000-72000=28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潤額為:90000-43200=468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潤額為:120000-25920=94080(元)
應納所得稅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後,使用直線法計算折舊額:
第四、第五年的折舊額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80000-14440=65560(元)
應納所得稅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潤額為:76000-14440=61560(元)
應納所得稅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應納所得稅的現值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年數總和

每年折舊額=可使用年數/使用年數和×(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本例中,使用年數總和為:
1+2+3+4+5=15
第一年折舊額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潤額為:100000-56666=43334(元)
應納所得稅: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潤額為:90000-45333=44667(元)
應納所得稅: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潤額為:120000-34000=86000(元)
應納所得稅: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舊額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潤額為:80000-22666=57334(元)
應納所得稅: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舊額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潤額為:76000-11333=64667(元)
應納所得稅: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應納所得稅的現值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用表表示

如果將貨幣的時間價值考慮進來,將應納稅額折算成現值,結果
下表所示:
表1-2不同折舊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及現值單位:元
年限 直線法產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 年數總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總計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現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從表中可以看出,採用加速折舊計算的第一年應納稅額最少,雙倍餘額遞減法下第一年只繳納稅款9240元,年數總和法下第一年繳納稅款為14300.22元,而直線下法則需繳納21780元。

方法比較

從上面計算中,不難得出,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沖減了稅基,從而減少了應納稅款,相當企業在最後的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對企業來說可達到合法避稅的功效。
應納稅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原因在於:加速折舊法(即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內提取了更多的折舊,因而沖減的稅基較多,使應納稅額減少,相當於企業在初始的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這樣,其應納稅額的現值便較低。在運用普通方法(即直線法、產量法)計算折舊時,由於直線法將折舊均勻地分攤於各年度,而產量法根據年產量來分攤折舊額,該企業產量在初始的幾年內較高,因而所分攤的折舊額較多,從而較多地侵蝕或沖減了初始幾年的稅基。因此,產量法較直線法的節稅效果更顯著。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有利於企業節稅,因為它起到了延期繳納所得稅的作用。

規定

兩則規定

為折舊方法的選擇提供了可能。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年限、折舊辦法以及計提折舊的範圍由財政部確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確定加速折舊幅度。
《企業會計總則》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採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如符合有關規定,也可採用加速折舊法。

稅法規定

為方法選擇提供了稅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折舊,原則上採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納稅人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申請,逐級報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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