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

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提出的“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深入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要求,按照農業部等11部門《關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經發200910號)確定的示範社建設目標和主要內容,結合各地示範社建設經驗,農業部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
  • 落實: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 編號:中發20101號
  • 來自:農業部
  • 發文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
檔案通知,標準全文,民主管理好,經營規模大,服務能力強,產品質量優,社會反響好,

檔案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試行)》的通知
農經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農墾、漁業廳(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提出的“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深入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要求,按照農業部等11部門《關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經發[2009]10號)確定的示範社建設目標和主要內容,結合各地示範社建設經驗,我部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制定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標準(試行)》是貫徹落實今年中央1號檔案精神的具體措施,有利於指導各地廣泛深入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行動,有利於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化、上水平發展,對於率先培育一批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具有重要作用。各省(區、市)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參照本標準,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地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儘快培育一批符合標準的示範社。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大對示範社的財政扶持獎補力度,重點支持示範社承擔有關國家涉農項目,提高示範社貸款授信等級和貸款用信額度,搞好示範社宣傳,擴大示範社影響,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
各省(區、市)農業部門要認真總結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的好做法、好經驗,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農業部經管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標準全文

民主管理好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滿2年。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齊全。
2.根據本社實際情況並參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制訂章程,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社務公開制度、議事決策記錄製度等內部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並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切實做到民主決策。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其中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切實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規定或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建立健全社務監督機構,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或執行監事,或由合作社成員直接行使監督權,切實做到民主監督。
6.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託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會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7.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情況和盈餘返還狀況等。提取公積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規定將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並記入成員賬戶。
8.可分配盈餘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
9.每年組織編制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狀況說明書,並經過監事會(執行監事)或成員直接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質詢。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或由成員(代表)大會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自覺接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經營規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產業是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優勢主導產業或特色產業。經營規模高於本省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
11.農機專業合作社擁有農機具裝備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業服務面積達到1.5萬畝以上。

服務能力強

12. 入社成員數量高於本省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平均水平,其中,種養業專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50人以上。農民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1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初入社自帶固定資產除外)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
14.主要為成員服務,與非成員交易的比例低於合作社交易總量的50%。
15.生產鮮活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櫃、代銷點,實現銷售渠道穩定暢通。

產品質量優

16.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能夠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生產記錄製度,完整記錄生產全過程,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17. 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獲得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產品擁有註冊商標。

社會反響好

18.享有良好社會聲譽,無生產(質量)安全事故、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不良記錄。
19.成員收入高於本縣域內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30%以上,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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