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農村發展新動能,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範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實行部門聯合評定示範社機制,把示範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的指導、扶持與服務,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以下簡稱“省級示範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登記設立,達到規定標準,並經省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對省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
第四條 省級示範社評定採取總額控制、等額推薦、專家評審、媒體公示、聯合發文認定的方式。省聯席會議根據各市各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確定各市各行業省級示範社分配名額。
第五條 國家及省內涉農項目、財政資金、人才培養、信貸資金、融資擔保等優先支持省級示範社,切實發揮省級示範社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標 準
第六條 申報省級示範社原則上應是市級示範社,並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運行兩年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制訂章程。
4.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主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且兩年內沒有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及行政處罰信息。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並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並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籤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範。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託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餘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與成員沒有產品或服務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餘應按成員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
4.每年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
5.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6.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並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四)經濟實力較強。
1.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500萬元以上。
2.生產鮮活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批對接”“農社對接”“農超對接”“農企對接”“農校對接”等,銷售渠道穩定暢通。
3.合作社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社務管理普遍採用現代技術手段。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在登記機關備案的入社成員數量高於本市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種植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0人以上,養殖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50人以上,特色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
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普及推廣新品種、新技術。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於本縣(市、區)農戶平均收入1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廣泛推行標準化,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範,建立完善的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製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2.在同行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於領先水平,有註冊商標和品牌,獲得質量標準認證,並在有效期內。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範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申報省級農民用水合作示範組織原則上應是市級農民用水合作示範組織,並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備法人資格。有具體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場監管(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社團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
(二)服務規模較大。農民用水戶達到10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500畝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財務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組織運轉正常。管理目標任務明確,管理人員責任心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資金、經營管理規範,用水、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顯。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戶、當地政府和水利部門的充分肯定。
第八條 聯合社示範社標準。聯合社省級示範社必須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聯合社成員三個以上,聯合社社員200人以上。成員出資總額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10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對於從事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和林業生產經營、休閒農(漁)業、鄉村旅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省級示範社的評定重點向生產經營重要農產品、特色農產品和提供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承擔生態建設、公益林保護等項目任務重、貢獻突出,積極吸納貧困戶入社以及休閒農(漁)業、鄉村旅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第三章 申 報
第十條 申報省級示範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具體申報程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漁業、林業、供銷社、畜牧、農機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徵求發改、財政、稅務、工商、銀監辦事處等部門意見,向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額推薦。
(三)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徵求發改、財政、稅務、工商、銀監分局等部門意見,以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等額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四章 評 定
第十一條 省級示範社每兩年評定一次。
第十二條 省聯席會議組織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對各市推薦的示範社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級示範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評定程式:
(一)專業評審組根據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聯合審定的推薦意見,對示範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省級示範社候選名單和評審意見。
(二)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專業評審組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評審報告,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三)省聯席會議審定通過的省級示範社名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範社稱號,由省農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山東省稅務局、省工商局、山東銀監局、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部門聯合發文公布並頒發省級示範社證書。
(五)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省級示範社名單匯總,建立省級示範社名錄。
第五章 監 測
第十四條 建立省級示範社動態監測制度,對省級示範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制定省級示範社的動態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加強對省級示範社的調查研究,跟蹤了解省級示範社的生產經營情況,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幫助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
具體程式: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省級示範社運行監測工作方案,報省聯席會議同意後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省級示範社根據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的監測工作通知要求,將本社監測材料報所在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漁業、林業、供銷社、畜牧、農機等部門,對需要監測的省級示範社所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後,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成立專家組,對省級示範社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監測意見並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 監測合格的省級示範社,由省聯席會議確認並聯合公布。頒發省級示範社監測合格證書。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省級示範社資格,從省級示範社名錄中刪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示範社及申報省級示範社的合作社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資格。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省級示範社因故變更合作社名稱,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營業執照等變更材料,逐級上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重新確認其省級示範社稱號,相應變更其省級示範社名稱,重新換髮省級示範社證書。
第二十一條 建立省聯席會議制度之前,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機局、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評定命名的省級示範社繼續有效,由評定命名部門單位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示範社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2014年印發的《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農政法字〔20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