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意見》是天水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快農民合作社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 外文名: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ianshui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 適用地區:天水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天水市人民政府
- 針對人群:農民合作社
目標任務,重點工作,扶持政策,
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扶持農民合作社發展作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創新農村經營體制機制的重要途徑,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範、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要求,緊緊圍繞全市“48113”現代農業推進計畫和“1461”扶貧攻堅工程,突出產業發展,從產、加、銷、服務等各個環節,引導扶持農民發展合作社。到2016年,全市農民合作社總數達到2500家以上,參與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的農戶達40%以上,入社成員收入比當地同類型農戶收入高25%以上,各級示範社達到400家以上,其中:省級示範社75家以上,市級示範社23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參與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的農戶達60%以上,全市各級示範社達到800家以上。
重點工作
(一)依託優勢產業,培育組建各類合作社。圍繞果品、畜牧、蔬菜三大主導產業和馬鈴薯、中藥材等優勢產業,積極培育組建農民合作社。不斷拓寬農民合作社發展領域,培育發展農機合作社、休閒農業合作社等不同類型的農民合作社,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格局。創新農民合作社發展模式,鼓勵家庭農場牽頭或參與組建合作社,帶動其他農戶共同發展。引導農民以各類承包經營權、資產、資金、技術等多種生產要素作價入股建立農民股份合作社。鼓勵同業農民合作社或產業密切關聯的農民合作社,在自願前提下組建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跨區域、跨行業的聯合社,提高組織化和規模化水平,提升市場競爭力。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合作社成立黨支部、團支部,發揮黨支部、團支部凝聚人心,為民眾服務的作用。
(二)開展典型示範,推進示範社創建行動。依照部、省、市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創建管理辦法,圍繞提升農民合作社運行質量和市場競爭力,開展示範社創建活動。按照《天水市關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行動實施意見》確定的規範化、組織化、標準化、品牌化和信息化“五化”建設要求,重點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規範利益分配,增強服務功能,提高市場競爭力,著力打造一批產權明晰、章程具體可行、“三會”(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範、收益分配合理、運行機制良好的各級示範社。市級每年培育創建示範社40家以上。進一步規範各級示範社的創建、評定、監測和管理工作,市、縣區分級建立示範社名錄,堅持定期考核、動態管理,有進有退、從嚴把關。
(三)健全制度章程,完善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完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並規範運行,按章程制度定期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形成自主管理、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嚴格財務審批,建立監督機構。健全利益聯結機制,指導合作社規範設立和管理成員賬戶,落實盈餘返還、股權分紅等收益分配製度。建立健全風險保障機制,建立公積金和公益金的積累、使用、管理制度,促其不斷壯大實力,提高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四)強化服務功能,提升合作社發展層次。鼓勵農民合作社不斷拓寬服務領域,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推進統一購進生產資料、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包裝加工、統一品牌銷售“五統一”服務,重點提升農民合作社加工銷售能力,促進更多合作社從技術服務型向加工行銷型轉變。引導合作社樹立品牌意識,推行標準化生產,支持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工作,鼓勵農民合作社註冊商標。扶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農批對接”、“農超對接”、“農企對接”和“農校對接”,進行冷鏈系統和加工能力建設,促進合作社與社區、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企業和高校等實現產銷銜接。對開展產品認證、產地認定、商標註冊、冷鏈系統和加工能力建設的合作社,在示範社認定、項目申報、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大力推進農產品電子商務建設,促進農產品網上銷售,指導農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務平台及時了解市場信息,發布本社產品生產、銷售和服務信息,提升農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設水平。到2016年,各縣區至少扶持建成20個信息基礎設備完善、銷售能力較強和服務功能良好的合作社。
(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合作社發展後勁。鼓勵返鄉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創辦農民合作社,對大學生創辦的農民合作社優先給予扶持,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就業創業。市、縣區農業部門要制定農民合作社人才培訓規劃,把合作社帶頭人、經營管理人員、種養能手納入新型職業農民、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畫,組織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素質,培養一批懂法律、善經營、會管理、有熱情的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
扶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市、縣區財政要安排扶持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財政補助資金重點扶持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建設,用於儲藏加工、產銷對接、產品認證、產地認定、商標註冊和貸款貼息、保險補貼、培訓指導等支出。財政項目資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可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各級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鼓勵農民合作社參與實施農業項目。支持合作社作為農業項目申報實施主體參與扶貧、水土保持、產業基地、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等項目建設,提高合作社綜合生產能力,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畜牧、林業、扶貧、供銷、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項目支持力度,對合作社申報實施項目給予支持,在政策允許範圍內予以重點傾斜。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不斷完善對農民合作社的納稅服務措施,在稅務登記、免稅申報、發票領用等環節,為農民合作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精神,切實做好農民合作社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和宣傳工作。
(四)完善工商登記政策。工商部門要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式規範、簡便易行的要求,在政務大廳視窗開設農民合作社登記“綠色通道”,創新服務方式,積極開展農民合作社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及時辦理農民合作社設立、變更等手續。要依法登記合作社註冊成員人數,不得違法限制登記成員數量。對合作社成員數量、生產規模、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的,工商部門要依據合作社提出的變更申請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準許農村沼氣服務、手工業、休閒農業、土地流轉信息服務等行業建立的農民合作社進行登記,準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各種股份合作形式登記成立農民合作社,準許農民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向農民合作社作價出資。要及時完善和落實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辦法,對農民合作社自願聯合成立聯合社,要根據設立登記申請及時發放營業執照。
(五)強化金融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農民合作社開展聯合授信。支持農民合作社以成員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固定資產等辦理抵押質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信貸產品。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服務範圍,並優先提供擔保服務。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選擇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開展資金信用合作試點。保險機構要優先為農民合作社辦理生產保險,並適當降低保險費率。
(四)完善工商登記政策。工商部門要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式規範、簡便易行的要求,在政務大廳視窗開設農民合作社登記“綠色通道”,創新服務方式,積極開展農民合作社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及時辦理農民合作社設立、變更等手續。要依法登記合作社註冊成員人數,不得違法限制登記成員數量。對合作社成員數量、生產規模、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的,工商部門要依據合作社提出的變更申請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準許農村沼氣服務、手工業、休閒農業、土地流轉信息服務等行業建立的農民合作社進行登記,準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各種股份合作形式登記成立農民合作社,準許農民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向農民合作社作價出資。要及時完善和落實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辦法,對農民合作社自願聯合成立聯合社,要根據設立登記申請及時發放營業執照。
(五)強化金融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農民合作社開展聯合授信。支持農民合作社以成員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固定資產等辦理抵押質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信貸產品。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服務範圍,並優先提供擔保服務。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選擇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開展資金信用合作試點。保險機構要優先為農民合作社辦理生產保險,並適當降低保險費率。
(六)保障用地需求。鼓勵和引導農民合作社進行土地流轉,支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落實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對農民合作社農產品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農產品生產的附屬設施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精神,作為農用地進行管理。農民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用地計畫,及時辦理用地手續。修建林木種苗生產和林產品採集、運輸、貯存等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