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通知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藝術類專業考試是高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工作要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紮實做好招生考試各環節工作。省招生考試中心要按照教育部藝術招生考試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好全省藝術招生考試工作,要切實做好組織管理、督導檢查、協調保障等工作。藝術 專業考試考點院校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及院校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各考點院校要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科學制定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合理設計考試流程、制定考試應急預案,強化考試管理,深入實施陽光招生,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加強對專業考試過程的監督。
二、加強藝術專業考點考場的建設。今年我省藝術專業考試分設三個考點,即貴州大學、貴州師範大學、貴州民族學院。貴州大學考點承辦全省舞蹈專業統考、貴州財經學院音樂學專業考試和本校的表演、音樂學、音樂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的專業考試;貴州師範大學考點承辦全省美術類專業統 考、全省師範類音樂和本校的播音與主持藝術的專業考試;貴州民族學院考點承辦本校的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表演(空中乘務方向)、廣播電視編導的專業考試。各承辦考點的院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建設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的藝術類專業考試考點考場,要加強硬體設施的投入,考點考場要備好視頻錄像及監控等設備。 要加強考點考場的人文化建設,為考生營造和諧公平的考試環境。
三、加強評卷教師(考官)隊伍建設。要在全省本科院校範圍內選聘思想品德好,業務素質高的教師參加藝術類專業考試工作,要建立藝術類各專業評卷教師(考官)庫,從評卷教師(考官)庫中抽取評卷教師(考官)。美術、舞蹈、音樂、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考試要統一選聘教師,增強評分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四、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檔案要求制定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其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類型、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校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招生範圍、錄取規則、學費標準等。省外高校須於2010年1月31日前向貴州省招生考試中心提供由主管部門核准的本校招生簡章,省內各高校招生簡章須經省教育廳核 準,於2010年1月5日前報省招生考試中心。
五、全省各級招生辦要認真組織和實施好報名、考生報考類別確認、專業合格證發放工作,要按規定時間及時上報考生報考數據,要做好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的宣傳和服務工作。
六、加強和規範省外院校在我省設點組織專業考試的審查和監督,要維護我省考生的利益。省外院校擬在我省設點開展藝術專業考試工作,須向我省招生考試中心提交專業考試考點設定申請報告、考試實施方案及經當地省級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並書面承諾2010年在我省的招生計畫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在我省設定專業考試考點,並接受貴州省招生監察辦公室的監督。
七、嚴肅考風考紀,大力開展誠信考試教育。對招生考試中發生的考試舞弊、弄虛作假考生及工作人員,要按教育部18號令嚴肅查處,對中介詐欺招生行為 要嚴厲打擊。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準”紀律規定(即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採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 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各招生院校各考點各級招生辦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藝術招生考試的健康秩序和良好信譽,確保我省藝術招生考試工作順利實施。
附屬檔案:
1.貴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實施辦法
2.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4號)
3. 31所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和8所參照院校名單
附屬檔案1
貴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實施辦法
報名
1、貴州省2010年藝術類專業考試報名工作於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10日(不含元月1日至3日國家規定的公休假)進行。符合貴 州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條件、具有一定的藝術特長的考生,持本人戶籍(含法定監護人戶籍)、身份證、學籍證明或學力證明等證件(原件),在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並現場攝像。僅報考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也必須辦理上述報名手續,並現場攝像,領取《貴州省 2010年藝術類考生報名登記表》。
專業考試
2、考生須持身份證和《貴州省2010年藝術類考生報名登記表》到省內、省外設定考點的院校參加藝術類專業考試。
3、省內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及分值
美術類統考: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寫100分;
舞蹈類統考:形體測試120分、模仿100分、舞蹈表演80分;
師範類音樂:專業主科240分、視唱練耳60分;
音樂學、音樂表演專業:專業主科240分、視唱練耳60分;
音樂表演(空中乘務方向):形象氣質130分,動作反應及才藝展示70分,英語及國語100分;
表演專業:形體及氣質120分、朗誦及演唱90分、即興表演及特長展示90分;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形象展示及才藝表演150分、自我介紹及朗讀指定稿件100分、回答問題(即興評述)50分;
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歌曲和旋律寫作120分、樂理與和聲90分、視唱練耳60分、器樂演奏30分;
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撰寫影視作品評論及指定作品改寫150分、命題小品表演100分、藝術素質測試50分。
4、省內考點設定
貴州大學考點承辦全省舞蹈專業統考、貴州財經學院音樂學專業考試和本校的表演、音樂學、音樂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的專業考試;
貴州師範大學考點承辦全省美術專業統考、全省師範類音樂和本校的播音與主持藝術的專業考試;
貴州民族學院考點承辦本校的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表演(空中乘務方向)、廣播電視編導的專業考試。
5、按照教育部規定,規範省外院校在我省設定專業考試考點。提出以下要求:
(1)31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教育部批准的8所參照院校(以下簡稱8所參照院校),可在我省設定考點;
(2)其他省外本科院校擬在我省設點考試,須向貴州省招生考試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內容應包括:書面承諾2010年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原則上 不少於15人、本校專業考試實施方案、經院校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學校招生簡章。經我中心審核同意,可按指定地點設定考點;
(3)按教育部要求,省外民辦院校、獨立學院和專科層次學校不能跨省設定專業考試考點,在我省有招生計畫的民辦院校、獨立學院和專科層次學校可直接使用我省統考或相應專業考試成績,並明確寫入學校招生簡章,做好招生宣傳。
6、加強命題工作管理。我省美術專業實行封閉式命題,其他藝術類專業須按規定嚴格做好命題、試卷製作及保密保管工作。參與命題、審題及試卷保管等工作人員要與學校藝術專業考試領導小組簽訂保密責任書。
7、嚴格評卷教師(考官)選聘條件,建立全省評卷教師(考官)庫。在全省本科院校範圍內選聘思想品德好,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三年以上教齡、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專業考試、未擔任本專業高考輔導班教學的教師,按專業類別建立評卷教師(考官)庫,從評卷教師(考官)庫中按要求抽 取評卷教師(考官)。原則上面試考試科目考官組由5人組成,考點院校考官3人,外校考官2人。若個別藝術類專業評卷教師(考官)數量不足需外聘,須經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領導小組審核同意,所聘人員名單應報省招生考試中心備案。外聘人員應為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從事該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綜 合素質好、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專業考試、未擔任本專業高考輔導班教學的專業人員。
8、考試和評卷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美術類專業評卷工作要“先劃分等級,後細化分值”。音樂、表演、播音與主持等其他專業要規範管理,其中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舞蹈、音樂學、音樂表演、播音與主持等面試科目須由5人組成的考官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考試過程要 有視頻錄像,重要環節要有文字記錄,考生專業考試試卷(含視頻錄像)須密封保存一年,以備查閱。
9、省內考點院校要在專業考試結束後,會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刻制專業考試成績光碟一式四份,交省招生考試中心三份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留存。考點要按要求認真填寫考生的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證,2月6日前交各市(州、地)招生辦,並於2月8日前分發到各縣級招生辦。考生可於2月8日後到藝術專業考試報名 戶籍所在的縣級招生辦領取專業考試合格證。
10、獲得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高考報名時,要到藝術專業考試報名戶籍所在的縣招生辦辦理高考藝兼文或藝兼理科類確認手續(不再繳納高考文化考試報名費);未獲得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只能辦理參加高考文史類或理工類科類確認手續(不再繳納高考文化考試報名費)。
11、省外招生院校須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於4月15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考生名單按教育部規定的資料庫格式報貴州省招生考試中心備案。未經備案的考生,我省不認可其藝術類考生資格。
12、中職單報高職的藝術類考生,要參加全省統一安排的各相關考點的專業考試;省內國中五年制的藝術類考生專業考試,由省內招生學校自行組織,專業 考試應在地區中考前進行。
文化考試
13、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高考,藝兼文科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外語、數學(文)和文科綜合,藝兼理科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外語、數學(理)和理科綜合。
14、中職單報高職的考生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文化考試,國中五年制的考生參加省內各地(州、市)組織的中考文化考試。
填報志願
15、繼續實行網上填報志願的辦法。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要按照貴州省2010年高校招生專業目錄公布的藝術院校(系、科)專業招生計畫及貴州省高 考填報志願的規定,認真細緻、準確無誤地填報志願。
16、參加全省美術、舞蹈類統考的合格考生可填報省內任何招生院校相應專業,也可填報認可我省相應統考成績的省外院校及專業;參加全省師範類音樂考試的合格考生可填報全省師範類音樂專業,也可填報認可我省相應專業考試成績的省外院校及專業;參加表演、音樂學、音樂表演(空中乘務方向)、播音與主持等 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填報參加專業考試的院校及專業,也可填報認可我省相應專業考試成績的其他院校及專業。
17、報考面向全國招生不做分省計畫的省外院校,考生按所持的省外院校專業考試合格證填報志願。
18、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藝術類專業。
填報志願的具體要求,另文下發。
劃線原則
19、按照教育部規定美術類專業本科招生,考生專業成績的最低合格要求為3門科目總成績不低於180分,且其中2門科目各不低於60分。其他各藝術 類(含美術專科)原則上按招生計畫的1∶4比例,劃出本科和專科(高職)專業合格線。
20、按照教育部“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藝術類專科(高職)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專科(高職)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的要求,結合我省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文化成績,劃定我省藝術類各專業本科和專科(高職)文化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21、31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8所參照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文化分數線和專業分數線,並在錄取前報我中心備案。上述院校的藝術類專科(高職)專業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須達到我省劃定的相應專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錄取
22、藝術類專業設定四個錄取批次,錄取順序為:藝術類第一批本科(31所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8所參照院校及部分“211”工程大學)、藝術類 第二批本科(部分“211”工程大學及一般本科院校)、藝術類第三批本科(獨立學院和民辦院校的本科專業)、藝術類專科(高職)。
23、省內院校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原則是文化、專業考試成績均合格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投擋,各招生院校在我中心的投檔範圍內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簡章擇優錄取。
24、按教育部要求,全國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可實行三種模式,即在文化、專業考試成績均合格的前提下,(1)按專業成績排序,從高到低錄取;(2) 按文化成績排序,從高到低錄取;(3)按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從高到低錄取。在我省招生的省外院校須將藝術類專業錄取模式寫入本校招 生簡章,招生簡章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廣泛宣傳。未公布或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招生簡章,我中心不予認可。省內院校按我省統一的招生錄取辦法實施。
25、各招生院校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26、錄取中要認真執行《教育部關於公布普通高等學校可繼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本科專業名單的通知》(教高函〔2009〕25號) 要求,做好按藝術類專業招生的非藝術類本科專業的招生工作。
27、對面向全國招生不作分省計畫的省外院校,貴州省招生考試中心於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我省備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通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院校須按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並於7月10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我省招生考試中心核准備案。
28、考生在錄取藝術類專業時,只享受以下兩項政策性照顧,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顧。
(1)少數民族考生享受文化成績加分;
(2)省內藝術各類專業考試成績前三名、但文化考試成績未上最低錄取控制線的考生,文化成績可降20分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
29、中職單報高職、國中五年制藝術專科錄取工作另行通知。
處罰
30、藝術類專業考試是高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在專業考試中舞弊和弄虛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 令)嚴肅處理,考生違規違紀事實要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有關說明
3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和貴州省招生委員會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2
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司〔200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專業(以下統稱為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對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認真部署招生考試工作,科學合理制訂專業考試辦法、評判標準,確保試題(卷)安全,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加大專業考試過程的監督及結果公示力度,增強 藝術類專業考試評判工作的客觀公正,進一步落實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節、重要崗位的監督,確保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公平、規範、安全、有序。
二、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考務管理辦法和評分參考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教學廳〔2008〕15號)。進一步加強考試科目設定和組考的科學性和規範 性,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為素描、色彩、速寫三門。考試人數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採用圖片的試題模式,考試人數較少的,一般採用寫生的試題模式,試卷 原則上採用4開紙作為統考用紙(各省份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評卷工作特別是分檔和評分要認真執行有關標準,確保質量,為高校選拔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不得為追求完成計畫放寬評分尺度和分檔要求。
三、2010年各省(區、市)除美術類專業實行統一考試外,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力爭儘快實現音樂類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省級統考應在 2010年春節前完成。
四、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儘可能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 考。校考須在春節後進行,3月底前完成。
五、各有關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須嚴格按照我部審核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可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專業,按《教育部關於公布普通高等學校可繼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本科專業名單的通知》(教高函〔2009〕25號)檔案執行,有關高校及專業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 詢。上述檔案規定以外的其他所有 非藝術類專業不得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考生。
六、省級招辦和招生學校要加強協調配合。各省級招辦應於2010年春節前完成本省(區、市)藝術類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的信息匯總整理,並向招生學校提 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信息網上查詢服務。省級招辦應提前向有關招生學校通知具體查詢辦法。符合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專業考試或自行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的專業考試條件的招生學校,須將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報考點所在省級招辦備案,並自覺 接受考點所在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對本校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招生學校須將校考合格名單按《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信息備案資料庫結構》(見附屬檔案2)要求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七、嚴肅查處藝術類專業招生中各種違規行為。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並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 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具有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的普通高校。
附: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報名條件者均可報考。
2.藝術類考生的高考報名工作由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
二、計畫編制
3.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學校名單另文公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以下簡稱來源計畫);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類專業可不編制來源計畫。除上述兩類情況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美術類本科專業、各省屬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含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 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須編制招生來源計畫。
4.高校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來源計畫時可預留不超過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總量15%的招生計畫,在錄取時根據生源情況調劑使用。藝術類專業計畫可分文 科、理科或文理綜合編制。
5.對招生計畫較少的藝術類專業,高校可在一些省份採取隔年招生的辦法,適度減少生源省份的數量,相對集中編制計畫。合格生源與計畫比原則上按不超過4∶1的比例安排。對專業測試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高校可不編制來源計畫,但須在計畫編制系統中相應省份的計畫欄內設定為“0”,同時應在招生簡章中做 出相應說明,使合格考生可填報志願,若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達到本校錄取標準,則使用預留計畫錄取。
6.編制招生來源計畫的時間及工作要求應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來源計畫編制辦法執行。
三、招生簡章
7.招生學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其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類型、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校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年度招生範圍、錄取規則、學費標準等。文理兼招的藝術類招生學校必須在其藝術類招生簡章中明確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對文、理科考生的錄取原則。招生學校應在2010年 1月31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招生辦,下同)提供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招生學校及省級招辦適時向社會公布有關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四、考試
8.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級統考)和招生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兩種形式。考生所報考專業涉及省級統考的,考生須參加省級統考。
9.各省級招辦均應為本行政區域內考生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有條件的省(區、市)還應組織音樂類專業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各省級招辦須根據本辦法制訂本省(區、市)省級統考實施辦法,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10.省級統考應於2010年春節前完成。省級招辦負責將省級統考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公示成績分布情況、合格考生名單,向合格考生髮放省級統考合格 證書。省級招辦還應向招生學校提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省級統考信息網上查詢服務。
11.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招生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 考。
12.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餘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確需跨省 設點組織校考的,須經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並報本校主管部門備案。校考須在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範圍內進行,並接受當地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所有跨省設點考試的高校須於2010年1月31日前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校考地點。各省級招辦應於1月 31日將在本地設點的省外高校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3.獲準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應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對報考專業涉及省級統考的考生,應根據省級招辦提供的省級統考合格考生信息確定校考考生名單。校考應於春節後進行,3月底前結束。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學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招生學校負責通知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發放數量原則上按與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4:1的比例發放。招生學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
獲準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也可根據考生省級統考成績及分布情況直接劃定本校的專業合格標準,於4月10日前報生源所在省級招 辦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依據。
14.藝術類專業考試應參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有關考務規定及違規處罰辦法執行。專業考試試題須通過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15.美術類專業統考人數超過3000人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採用圖片的試題模式,3000人以下的採用寫生的試題模式;速寫科目均採用默寫形式;統考用紙應統一使用4開紙。
16.評卷工作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有條件的省市美術類試卷評閱應儘可能參照網上閱卷模式進行試卷掃描、分檔、評閱及成績合成。
17.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複查。
18.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本省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文化課考試)。
五、填報志願
19.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或校考合格證(若招生學校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院校(專業)志願。未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的考生不得填報以省級統考成績作為錄取依據的藝術院校(專業)志願。考生填報的藝術類 院校(專業)志願以其戶籍及報名所在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考生填報的志願信息為準。
20.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非藝術類專業。
六、錄取
21.高校錄取的藝術類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錄取時可按文科、理科分別投檔錄取,或按文理兼招同時投檔錄取。
22.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考試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布,錄取前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科專業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
23.各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藝術類高職(專科)錄取控 制分數線一般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24.各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分三種模式,考生文化課成績和專業成績均合格時,可按文化課成績或專業成績或文化、專業成績各占一定比例安排錄取,高等學校須將藝術類專業錄取模式寫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同時報各省級招辦備案。
25.學前教育、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裝潢設計與工藝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學、廣告學、媒體創意、寶石及材料工藝學、工業設計、影視藝術技術、數字媒體藝術、建築學、景觀建築設計、包裝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公共事業管理及文化產業管理等17種含有藝術屬性的專業,有關高校須經教育部批准後方可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錄取時,高校在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原則上按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26.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進行;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本科各批次錄取結束後、普通高職(專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進行。
27.對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須於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相關考生的高考成績通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學校須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並於7月10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有關省級招辦核准備案。
28.對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來源計畫的招生學校,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可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向招生學校投檔,投檔比例由省級招辦商有關招生學校確定。招生學校必須在各省級招辦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範圍內,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招生學校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七、其他
29.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考生,入學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30.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並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
31.對校考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32.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3
31所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和8所參照院校名單
中央戲劇學院 中央美術學院
中央音樂學院 中國音樂學院
北京電影學院 北京舞蹈學院
中國戲曲學院 天津音樂學院
天津美術學院 魯迅美術學院
瀋陽音樂學院 吉林藝術學院
上海音樂學院 上海戲劇學院
南京藝術學院 中國美術學院
景德鎮陶瓷學院 山東藝術學院
山東工藝美術學院 湖北美術學院
武漢音樂學院 廣州美術學院
星海音樂學院 廣西藝術學院
四川美術學院 四川音樂學院
雲南藝術學院 西安美術學院
西安音樂學院 新疆藝術學院
解放軍藝術學院 中央民族大學
清華大學 中國傳媒大學
東華大學 北京服裝學院
江南大學 天津工業大學
復旦大學上海視覺藝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