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招生考試中心通知
一、高考考生體檢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德智體全面考核學生的重要內容。我省招生體檢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各級招生部門、衛生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招生部門、衛生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本地、本縣的體檢工作,確保全省高校招生體檢工作順利實施。
二、全省招生體檢工作由各級人民醫院具體承擔。各級招生委員會要做好統籌協調,明確招生部門與衛生部門的工作職責,與體檢醫院簽訂責任書。體檢醫院要安排好體檢場所,維護好體檢秩序。體檢場所要張貼《體檢醫生及工作人員守則》和《考生體檢須知》。體檢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黔價費〔2008〕63號)核准的每生三十元標準收取。
三、嚴格體檢醫師條件。體檢醫師要由業務水平高、思想素質好、責任心強、具備醫師資格、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醫務人員擔任。主檢醫師應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擔任。體檢醫院要對醫務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體檢業務培訓,嚴格實行未培訓者和培訓不合格者都不得上崗的制度。
四、嚴格體檢工作程式。考生須如實填寫本人既往病史。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體檢醫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考生身體狀況,主檢醫師要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殘疾、“專業受限”和“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要按規定填報相關表格,並附上相應的客觀檢查資料。
考生體格檢查表一律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準確填寫,要求字跡清晰、工整,不塗改、不漏項,並簽名或蓋章,所有的蓋章和簽章必須使用藍色印泥、藍色印章。
體檢工作結束後,體檢醫院要及時向考生通報體檢情況,以便考生填報志願。
五、嚴格體檢複查程式。考生對體檢意見如有疑義,應在獲得體檢意見5日內向縣級招生辦提出複查書面申請,經縣級招生委員會批准同意後,由縣級人民醫院安排複查;若考生獲得複查結論後還有疑義,應在5日內向市(州、地)級招生辦提出覆核書面申請,經市(州、地)級招生委員會批准同意後,由市(州、地)人民醫院進行覆核;若考生獲得覆核結論後依然有疑義,應在5日內向省招生考試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招生委員會批准同意後,方可在貴州省人民醫院進行終檢,並做出終檢裁定。未在指定醫院進行的體檢複查、覆核和終檢一律無效。
六、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要求,今年取消對考生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某些專業不能錄取的限制。體檢中,如果考生轉氨酶正常,不再進行B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各體檢醫院要按新的要求做好體檢工作。
七、報考國中五年制專科(含普通專科、師範專科、高職)的考生,均按高考體檢要求執行。
八、嚴肅工作紀律。參加體檢工作的全體體檢醫師及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公正無私做好體檢工作,不得發生漏檢、體檢意見書寫錯誤和遺失體檢表等行為,嚴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罰。
九、全省普通高校體檢工作,須於4月20日前結束。各市(州、地)招生辦務必將以下資料按規定的時間報送省招生考試中心:
1、 4月20日前,報送考生體格檢查表及其他相關表格;
2、 5月5日前,報送體檢工作總結。
附屬檔案:
1.體檢醫師及工作人員守則
2.考生體檢須知
3.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4.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附屬檔案1:
體檢醫師及工作人員守則
一、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思想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公正無私。
二、認真學習、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做到所檢項目不偏寬、不偏嚴、體檢意見真實、準確。
三、體檢時態度和藹、認真細緻。
四、自覺維護體檢場所良好秩序和環境衛生,制止與體檢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進入體檢場所。
五、認真填寫體格檢查表中應填項目,認真填寫考生體檢登記冊,字跡工整、準確,不塗改、不漏項,保持體檢表整潔。所檢項目必須簽名或蓋章,嚴防體檢表及有關體檢資料丟失。
六、不塗改體檢項目;不出具虛假證明、虛假資料;不私自為考生體檢;不違背體檢要求,擅自做出體檢結論。
附屬檔案2:
考生體檢須知
一、考生要認真核實體格檢查表個人信息,條行碼編號與書寫的報名號須一致。
二、考生必須在體檢開始前半小時到達體檢場所,在指定的地點安靜休息,等候受檢。考生要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紀律,不得在體檢場所打鬧、喧譁,亂扔雜物,要保持體檢場所的清潔和安靜。
三、考生要與體檢醫生認真配合,如實回答醫生提出的問題。並按體檢項目要求,接受檢查。眼科檢查時,不得配戴隱形眼鏡。
四、考生若在體檢中有疑問,應直接向帶隊老師反映,不得做出任何影響體檢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在體檢未結束前,不得擅自離開體檢場所。
六、考生應如實填寫既往病史。
七、考生不得塗改體檢項目、意見;不得私換體檢表;不得請他人代檢。
附屬檔案3:
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學廳﹝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的要求,現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涉及B肝檢查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屬檔案)中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麵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的限制。
二、取消B肝項目檢測,即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B肝病毒核心抗體和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B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B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三、研究生招生對學生的入學身體檢查,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請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據此規範入學體檢表格內容。
五、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招生單位。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屬檔案4:
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一、《指導意見》是深入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招、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招生體檢方面的責任、深化高等學校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對所有考生權益的保護,對殘疾考生的關愛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二、《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不同的是:
1.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
2.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後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
3.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
4.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三、《指導意見》只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為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是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充分重視,並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省級招辦在錄取階段要給高等學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體檢電子檔案,以便於高等學校錄取時審核。殘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省級招生委員會可吸收本省殘聯作為成員單位,加強協調與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及《指導意見》儘快轉發至本地區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本文有節選)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髮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以顏色波長作為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製藥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安技術類、地質學類各專業,醫學類各專業;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心理學、套用心理學、生態學、偵察學、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考古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輪機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林產化工、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園林、蠶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運動人體科學、民族傳統體育各專業。
2、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美術學、繪畫、藝術設計、攝影、動畫、博物館學、套用物理學、天文學、地理科學、套用氣象學、材料物理、礦物加工工程、資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等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
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圖書檔案學類各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4、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5.0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飛行技術、航海技術、消防工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專科專業:海洋船舶駕駛及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4.8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輪機工程、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科專業: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等。